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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但对象仅限于成人。4年后,荷兰再次跨出惊人一步,新生婴儿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获准安乐死。据英国媒体3月5日报道,一个专门委员会将在几周后开始工作,积极促成荷兰成为世界第一个允许婴儿安乐死的国家,让那些被无穷痛苦折磨的婴儿“在天堂里嬉戏”。
引子:新生儿无尽的痛
2000年8月,弗兰克和安妮塔的女儿查诺出生时,就患有罕见和无法治愈的疾病。查诺的病是代谢紊乱,导致骨骼生长的异常。医生说她最多只能活30个月。“看到她遭罪我们很难受,”安妮塔说,“我们感到是我们在让她受罪。”弗兰克和安妮塔后来认为,他们的女儿该有个更好的结束。“她总是把插在鼻子里喂奶的管子拔掉,”安妮塔说,“她好像是要说,‘妈妈,我不想再这样活下去了,让我走吧。’”
最终在7个月的时候,医生同意帮助这个婴儿结束痛苦。不再给查诺喂食,同时给她注射吗啡。“在最后的时刻我们一直和她在一起,”安妮塔说,“她到了生命的尽头。她深深地吸了最后一口气。一切都很平静。我们内心也感到平静,因为我们知道她不会再遭受任何痛苦了。”
两难:父母和医生的选择
世界上有一些不幸的婴儿,一出生就有无法治愈的疾病,这些疾病还给他们带来了无法忍受的痛苦。他们的父母和医生面临着困难的抉择,是在继续治疗和看护中延续他们的痛苦,还是让一切归于平静。
实施安乐死对医生来说是个艰难的抉择,每个儿科医生从医的目的都是为了挽救生命而不是结束孩子的生命,没有医生喜欢选择后者。荷兰格罗宁根医学院的儿科学主任韦尔哈根认为,让婴儿遭受痛苦,是对本人和她父母的伤害。弗兰克和安妮塔把韦尔哈根这样的医生看成是英雄。弗兰克说:“为什么要让这样一个小生命承受如此巨大的痛苦?”
女儿死后,安妮塔又怀孕了,在11周的时候,检测发现胎儿患有与查诺相同的疾病,她做了流产。后来她生了一个健康的婴儿。这对夫妇在荷兰南部的一个公园里为查诺种了一棵酸橙树,经常到那里怀念他们的“勇敢的小战士”。在疼痛暂时缓解时拍摄的一幅照片上,小查诺脸上露出一丝微笑。安妮塔对曾经发生的事情没有遗憾:“她现在正在天堂里嬉戏。”
现实:默许“消极安乐死”
其实,很多国家已经了默许了“消极安乐死”,也就是对患绝症的婴儿不再实施治疗。在韦尔哈根看来,看着孩子逐渐死去的做法还不如采取主动措施加速死亡来临,减少孩子承受的痛苦。韦尔哈根表示,从道德的观点来看,“消极安乐死”和注射致命的吗啡没有什么区别,因为停止治疗最终也导致死亡。
荷兰每年至少有15名重病婴儿在家长的要求下被医生实施安乐死,大部分都患有脊柱分裂或染色体异常等先天性疾病。医生由于担心遭到谋杀指控,都是秘密进行操作,只有少数案例被报告政府。
韦尔哈根承认已经亲自指导了四起帮助新生儿终止生命的病例。他就此起草了一份医生实行婴儿安乐死的原则。此举迫使荷兰政府正视这个问题,韦尔哈根称为“格罗宁根协议”的草案也成为荷兰成立专门委员会考虑此事的基础。这个专门委员会几周后将开始工作,积极促成荷兰成为世界第一个允许婴儿安乐死的国家。
激辩:婴儿意愿谁人知
荷兰政府的这一动作引起了“反安乐死”团体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这将导致医生和病婴家长滥用安乐死,剥夺无法表达个人意愿的儿童的生存权。安乐死反对派警告说,医生和父母对此的滥用,会产生灾难性的后果,因为他们是在代替一个无法表达意愿的人作出决定。
安乐死的支持派则表示欢迎,因为公开的操作,总比违法秘密进行要好。韦尔哈根强调安乐死的操作必须在公开的、监督的情况下进行,这样才能杜绝判断错误。
而韦尔哈根的做法在美国激起了特别激烈的反应。美国有人把他比作处死残疾婴儿的纳粹医生。一位评论人员在美国的保守刊物上发表文章说,荷兰医生的做法,和纽伦堡审判后被吊死的一些德国医生的做法相同。(冷剑)
安乐死立法简史
1936年英国首先成立安乐死自愿协会,提出安乐死法案。
1980年国际死亡权利联合会成立,要求安乐死合法化。
1993年荷兰通过默认安乐死的法律,符合相关条件的安乐死可免于起诉。
2002年荷兰正式通过了安乐死法案,让安乐死完全合法化。
新闻链接
宽容荷兰再为天下先
荷兰不仅是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也是全球第一个允许同性婚姻的国家,而这一次又是第一个允许新生婴儿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安乐死的国家。荷兰社会能较为平静地接受安乐死、同性恋、妓女合法化以及在咖啡店里卖大麻,很大程度上源于这个国家宽容的心态。正是这种宽容的社会气氛使荷兰被称为“欧洲社会改革的实验室”,也使得荷兰经常在那些社会敏感问题上“为天下先”。
赞成VS反对
安乐死是否正当的问题,在法学界、司法界、医学界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
正方
反方病人痛不欲生望早日解脱 家属恐留下终生遗憾可以让病人死得有尊严可容易向病魔屈服轻言生死精疲力竭后是人财两空医生可能会滥用权力
安乐死的条件
据荷兰2002年正式生效的安乐死法案规定,安乐死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病人必须是成人,申请安乐死的病人必须自愿,而且必须是病人深思熟虑之后所作的坚定不移的决定(未来的婴儿安乐死法案可能废除此条件,而为婴儿申请安乐死的则是婴儿的父母);
2.病人必须在无法忍受病痛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安乐死;
3.病人所患疾病必须是无法治愈的,病人除安乐死外已无其它选择;
4.为慎重起见,申请安乐死的病人必须要经过两名医生的诊断,慎重地确定安乐死的方式。 图:去年,美国女植物人牵动众人心,有关安乐死的讨论不绝于耳。图为2005年3月28日,一名8岁儿童在华盛顿白宫附近的拉斐特公园参加抗议活动,要求给女植物人特丽·夏沃重新插上进食管,她的面罩上写着单词“生命”。图:澳大利亚支持安乐死的医生展示其“死亡背包”中的吗啡针。
(夏天/编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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