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柳姗)卫生部上午发布《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一个城市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2010年以前全国规划设置4至10个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
卫生部要求,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可根据服务区域的实际需要,设立非独立的分支机构、固定采血点、储血点。 固定采血点、储血点不得进行血液检测。
指导原则指出,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直辖市,应规划设置一所相应规模的血液中心。
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可规划设置一所相应规模的中心血站。中心血站供血半径应大于100公里。
指导原则还指出,距血液中心150公里范围内(或在3个小时车程内)的设区的市,原则上不单独设立中心血站;与已经设立中心血站距离不足100公里的相近(邻)设区的市,原则上不单独设立中心血站。
在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3个小时车程内不能提供血液的县(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县级医疗机构内设置一所中心血库,其任务是完成本区域的采供血任务,供血半径应在60公里左右。距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3个小时车程内的县(市)原则上不予设置。
2010年以前全国规划设置4至10个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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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记者柳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