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蔡雪婧)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投诉事项;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昨日,市建委公布《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规定》,该规定自4月1日起实施。 其中要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投诉事项;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据介绍,该规定所称施工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市或区县建委反映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的活动。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该规定还指出,投诉人反映情况时,应如实告知姓名(或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事由,多人投诉的要推选代表人投诉,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投诉人要求施工质量事故或缺陷责任方进行赔偿的,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但投诉人和责任方同意由市或区县建委调解的,市或区县建委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规定,市和区县建委应设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并将地址、电话向社会公布。市和区县建委可以委托工程建设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对工程施工质量投诉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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