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持借据追债却不能说明款项来源
被告:举证不能最终被判赔偿
本报讯(记者王小武)记者昨日从海南中院了解到,该院日前审结了一起离奇的讨债案件。原告以借据为凭向被告追债,经法院调查,原告不能说明其借给被告的款项的资金来源,原告和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和事实。 但因被告举证不能,法院最终还是判决其偿还借款。
2005年4月10日,张强和程丽邀张雪平到贵州省合伙经营矿泉水生意。4月12日,张雪平、张强、程丽三人到达贵州省凯里市,并在该市文化北路找到店铺,由张雪平投入18000元购进一批矿泉水开张营业。4月15日,张强向张雪平出示了一张《借据》,内容为“今借到张雪平人民币柒万元”,并在借据上签上“程丽、张强”之名。不久,张强离开凯里市,张雪平便以借据向张强追还借款,双方因此发生纠纷。6月14日,张雪平到海南东平农场向张强追款,双方发生纠纷,东平派出所出警制止,并传唤张雪平、张强到派出所处理。民警分别对张强、张雪平作了询问笔录,张强在笔录中承认“借贷关系存在”。6月22日,张雪平就此事向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张强偿还借款人民币70000元给张雪平。张强不服,向海南中院提起上诉。张强认为,2005年4月15日出具的70000元借据并非真实的借款收据,只是他对张雪平已投入和准备投入合伙生意的资金不受损失作出的担保,借款的事实根本不存在,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据了解,在一审中,张雪平向法庭陈述借款的资金来源是随身携带的50000元现金和从银行取款20000元。海南中院调取了张雪平的存取款记录,并未发生20000元的取款记录。张雪平后向法院反映,20000元是向朋友借的,法院经查证后确认该事实也不存在。没有借款资金来源,就不存在借贷关系,但法院最终还是维持了一审判决。海南中院认为:被告张强在一、二审中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据是为张雪平的出资担保的,因此张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外,张雪平并没有证明借款资金来源的法定义务,不能因此推定她不具有支付借款的能力。法院据此驳回被告张强的上诉,维持原判。
另据了解,被告张强不服判决,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提起申诉,3月3日,检察院已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