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昨日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市劳动局和财政局新近联合出台文件,对个人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作出了调整:月缴费基数原则上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这一标准是全国统一标准。此前,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般为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到300%(参保人员自行选择),缴费比例则为18%。同时,个人账户记账规模由原来本人缴费工资的11%降至8%,调整出的3%计入社会统筹部分,即个人参保人员社会统筹部分为12%。
市劳动保障局人士表示,实行国家统一的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更能体现社会公平,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长远和稳定保障。也有利于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为他们跨地区流动创造条件。
对没能享受到补贴、缴费又确有困难的个人参保人员,有特殊政策照顾:其月缴费基数可实行5年过渡,2006年参保人员可在全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100%之间作自主选择;2007年可在月平均工资的70%-100%作选择;2008年在80%-100%作选择;2009年在90%-100%之间作选择;2010年统一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月缴费基数。记者邓全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