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一女子因“吃醋”向警察举报男友偷摩托。昨日,记者从黔江区检察院获悉,其男友兰建(化名)即将被该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而该女子李凤(化名)因事前合谋、事后分赃也认定为同案犯,将被起诉。
据检方介绍,家住黔江城区的李凤是兰建的女朋友。 去年12月初,兰建单独外出,因为没有手机,李凤四处打听寻找未果。当月8日晚,她在黔江城一网吧上网聊天时,发现兰建也在上网,立即询问男友在什么地方。兰建称在彭水县,可他的QQ号IP地址显示,所在地为石柱县某网吧。鉴于男友撒谎,李凤第二天前往石柱县,想看个究竟。
到达石柱的当天,李凤在公共网吧四处寻找,没有发现男友的踪影。次日下午,在一网吧门前,她终于看见了男友兰建。此时,他正与一陌生女子亲热地走进网吧。李凤迎面冲上去,质问他与陌生女子是什么关系。相互吵了几句后,男友甩开陌生女子,与李凤一同到了一家旅社,坐下来“算账”。
同年12月10日,他们准备返回黔江。到石柱车站的途中,两人发生争吵以至抓扯,在公共场所扭打成一团。警方发现后,将二人带上警车。车上,十分恼怒的李凤向警方举报:“兰建偷过摩托。”
警方马上将两人带至公安局讯问。兰建只得承认自己曾在黔江盗窃三辆摩托车(价值9300元)的犯罪事实。因被女友揭发,兰建也十分气愤,当即供出女友知道自己盗窃摩托车一事,并分取了盗卖二部摩托车的赃款共200余元。律师说法
因为感情问题,情侣“反目”,互揭老底,致使两人同进看守所。那么,女友李凤作为同案犯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周永强律师认为,李凤如果参与男友盗窃摩托车的组织、策划,哪怕是与男友一起商量如何盗车、替男友放风、同男友一起将盗来的摩托车销赃等,都可认定为盗窃同案犯;如果没有参与上述此列活动,仅仅是拿了男友盗卖摩托车的赃款使用,则不能认定为同案犯。见习记者张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