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财政所长私自将单位为职工购买的保险退保,并将保险金据为自有。近日,彭水法院对这起贪污保险金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刘明被判有期徒刑6年,并退清全部赃款。
据悉,刘明原系彭水县汉葭区财政所长、片区会计核算中心主任。 1998年5月,汉葭区财政所为单位职工购买“福寿安康”险4万元,保险期限一年。时任所长的刘明出面经办了此事。1999年5月保险到期后,刘明在县人寿保险公司又办理了3年的续保手续。
2001年前后,当地进行“撤区并乡”的机构改革,汉葭区也在被撤销之列。面对机构重组、人员分流,手里掌握着办保险原始印鉴的刘明动起了保险金的主意。2001年11月,他私下利用手中的原始印鉴在县人寿保险公司将这4万元“福寿安康”申请退保,并将退保所得的3.88万元转入汉葭区财政所银行账户上。同年12月,他利用汉葭区被撤销之机,用事前预留的空白现金支票将这3.88万元从银行套出,据为己有。
2002年12月,刘明采取相同手法,将原汉葭区为职工购买的“福寿安康”险金1.5万元提前退保,并用预留的空白支票将其套出,再次据为己有。
2005年7月,此案案发。见习记者 杨波 通讯员 王天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