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两点熄灯”改为“停止接待新客人”;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张新建称可提请国务院修改
本报讯(记者王姝马力)针对娱乐场所“两点熄灯令”引发的争论,前晚,全国人大代表洪可柱提出建议,修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的相关条款,由“两点关门歇业”,改为“两点起,停止接待新客人”。
洪可柱表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安检、防暴预案”等规定,能有效保障客人和娱乐场所的安全。但是,由于娱乐场所经营者不能采取拉闸断电等“强制手段”,这些手段会引发其他治安问题,所以经营者只能在接近两点时,提醒客人离开。 “提醒”力度肯定弱于“清场”,如果客人拒绝离开,经营者只能劝说、等待。“这样,两点关门歇业就没有可操作性”。
洪可柱建议,将“两点关门歇业”条款,改为“两点起,停止接待新客人”。“这样,即使客人拒绝离开,娱乐场所经营者也没犯法。维护了法规的严肃性”。
就《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限定营业时间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张新建昨天表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在凌晨两点的时限到达时,可以依法清场。
一些娱乐场所经营者认为娱乐场所没有权力清场。
张新建表示,“凌晨两点停止营业”的内涵是,经营者停止接待消费者,停止为消费者服务,而消费者也应该自动停止娱乐活动,离开娱乐场所。因此达到时限时,娱乐场所可以根据法律要求消费者离开。如果各地对规范有变更的要求,可以按程序向国务院法制部门提出,由其对《条例》进行解释,按照法定程序修改。
访谈动机
《条例》考量政府权责边界
人大代表、政府官员、法学专家接受本报采访,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引发的争论
毋庸讳言,娱乐场所需要加强管理。然而,新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引发了争论。
营业时间凌晨两点截止,“一刀切”的刀口如何对应不同群体的生活习惯?是私人空间,还是公共领域,对娱乐场所录像监控,隐私谁来保护?
《条例》出台前,论证听证的程序功能,是否充分发挥?谁来掂量不同的利益诉求?
娱乐场所业管理,是行业自律优先,还是公权直接介入,《条例》引发的争论,反映的是公权和私权的平衡,需要厘清的,是政府的权力边界。
限时
靠行业自律还是公权介入?
新京报:今年年初出台新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对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和营业方式进行了严格限制。这引起了不小的争论。您怎么看对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一刀切”?
章杰春: 《条例》规定得是比较严。将营业时间进行限定,的确值得商榷,南北方生活习惯存在差异,《条例》可能没有兼顾到。不过我注意到,《条例》里对娱乐场所有一个范围划定,文化部有关官员解释时也希望能把这个范围缩小(指网吧和酒吧不在受限之列编者)。
周继东:从净化娱乐场所考虑,对营业时间限制是可以的。但是,作为社会经营的行业,我觉得主要还应靠行业自律来解决,只有当涉及公共利益时,公权力才应该介入。
新京报:具体到“凌晨两点到八点”,这个时间段本身合适吗?不同的人,作息时间毕竟不一样。
张新建:这个《条例》的制定是根据大多数群众的消费习惯,参考了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娱乐时间的一些规定。中国的娱乐场所是大众消费场所,不鼓励通宵达旦地娱乐,通宵达旦有害于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影响学业和工作、生活。而且,我们在征求一些娱乐场所经营者意见的时候,他们也反映两点以后消费者数量减少,开启全部设备、配备管理人员成本过大,所以大多数经营者支持凌晨两点停止营业。
另外,凌晨两点之后属于事故多发时段,管理人员劳累,事故隐患不易发现,同时也是政府部门管理的薄弱时段,所以我们认为,娱乐场所在此时段应当停止营业。
何兵:说两点以后营业会影响娱乐参与者休息,但是几点休息是人家自己的事情,法律不能强制人家几点休息;说影响周围居民休息,这就更不可能了,如果影响周围居民休息,当初怎么能通过审批?说“据调查大部分娱乐场所两点以后基本就歇业了”,那一定要用数据说话,不能简单地“据调查”,否则难以让人信服。
周继东:有的人确实需要在晚上娱乐,把时间定的太死不一定好。而且执行起来,行政成本比较高。北京也限了时,但还是留了口子,特殊情况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章杰春:我认为在周末或双休日,可以适当延长时间。
新京报: “两点到八点禁止营业”的条款可操作性大吗,会形同虚设吗?事实上,已经有这方面的报道了。
章杰春:我个人觉得执行起来会有困难。不过,如果执行中出现了问题,还可以进行调整。但是任何企业不能以“企业就要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理由,拒绝执行确定下来的法令。
张新建: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将会现场巡查,同时群众也可以举报违规者。《条例》还明确了管理主体、加大了惩罚力度,这些都将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监视
私人空间还是公共领域?
新京报: 《条例》另一个引起争议的地方是,要求娱乐场所出入口和主要通道安装监控设备,如何看待这项规定?你会接受在受到监视的环境中娱乐吗?
张新建:这一点,我们吸收了德国等一些国家的经验,而且考虑了我国的实际。
娱乐场所是大众消费场所,不存在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问题。对于一部分利用公款从事娱乐消费的官员有一定的监督作用,同时还能对娱乐场所可能发生的治安消防问题留下监控记录。
何兵:我认为简单地进行监控,恐怕是不合适的。娱乐场所是供人们娱乐休闲的,如果对这种场合进行监视,我们就要考虑,娱乐场所到底是公共空间,还是私人空间,还是介于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中间的一部分。我觉得某种程度上,娱乐场所具有中间性,是很多人在一起从事私人活动的空间,从根本上讲可能还是私人空间。
周继东:我觉得关键是谁能调阅、保管摄像资料,这需要界定清楚。大家可能是不习惯在公共场所被监视,据我了解,国外公共场所安装监视设备非常普遍。伦敦市长曾告诉我,他们的议会有个共识:在你处于公共场所的时候,你的隐私并不全部得到保护。因此,在未涉及人的隐私的公共场所安装探头是有一定道理的。
章杰春: 《条例》规定的是在娱乐场所的出入口安装监视设备,我认为问题不大。
但如果是在娱乐时进行录像,这就很不妥当。
立法
立法成本还是立法效率?
新京报:从公开的信息得知,《条例》的出台,并没有公开进行法律方面的论证,您认为这样合适吗?
章杰春:法律也好,规章也好,制定前需要进行法理和可行性的论证。但由于客观条件所限,论证过程有成本,那么在立法效率和成本之间就存在矛盾。两者如何取舍,要取决于其重要性等因素。《条例》是否需要论证值得商讨。不过,事前没有论证,事后反馈也是一种手段。
新京报:那需要进行公开听证吗?
章杰春:这个问题跟论证一样。有时候需要先把法律的框架搭建起来,然后再从经验中摸索。
周继东:北京市的每部法规规章在出台前,都会把草案拿出来征求民意,特别是一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比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很多也征求了各界人士的意见。
何兵:这个条文涉及这么多人的利益,需要经过草案公示、公众讨论的过程。
立一个法,首先要调查,然后论证、辩论,还要进行立法成本核算,然后听证,让利益相关者过来说话,比如娱乐业主、他们的行业协会、居民代表、供货商等。程序的价值就体现出来了。
新京报:看来,这个还是公权和私权的边界问题。请问,在这个方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引发的争论,能带给我们哪些反思?
何兵:我看这部《条例》做了很多“不得这样”的规定,这就好像把娱乐场所假定为时刻准备从事违法活动的场所了,有“有罪推定”在里面。行政许可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事后监督代替事前审批,而这部条文里面很多是和这一基本原则有抵触的。《条例》还规定“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不得经营娱乐场所”。这就没有道理了。从财产上讲,你们文化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人员的财产又没有给我,我凭什么不能经营呢?立法部门可能没有算一下,这可能牵涉到多少人不能从事娱乐产业?这限制了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根据立法法,只能由全国人大通过法律决定。从宪法上讲,如果国家不允许部分公民从事某种劳动,那就要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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