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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图形 雷冰 制本报讯(记者 林克勇)本月起,原承担特殊疾病诊断的定点医院将不再自行对医保职工特殊疾病出具诊断说明。
昨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今后,我市医保职工申报的14种特殊疾病将实行按月集中诊断。同时,符合特病准入标准的病人,其检查费用将首次纳入门诊报销范围。
病情真实性难以核实
据悉,目前,我市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的特殊疾病的病种共有14个。之前,我市医保职工的特殊疾病诊断由病人自主选择定点医院,并由医院出具诊断书。医保中心根据医院出示的诊断书,确认病人的特殊疾病资格。
有关人士表示,由于医保中心在审核时未能见到患者本人,其病情的真实性难以得到准确核实。个别医院不按规定出具诊断说明的做法,会造成尺度不一,把关不严等情况。
五类途径可查时间地点
从本月起,医保经办机构每月对各病种至少组织一次集中诊断。申报特病的人员应如实填写特殊疾病申报表,并贴上1寸近照,交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
经办机构将根据病人的数量及住地情况,从22家定点医院中确定集中诊断的医院。在每月的23~24日(节假日顺延),病人可通过以下5类途径查询统一检查的具体时间和医院的地点:拨打各分中心电话、直接到单位、直接到各分中心、拨打16866999、登录市医保中心网站(www.cqyb.gov.com)。
带好两年以内原始病历
有关人士提醒,病人在检查当日须携带的资料包括:与申请特病病种相关的自发病之日起有记录的,两年以内的原始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须医院盖章)复印件,及相关检验资料的原件和原片(如CT、MRI、胸片等)。此外,还应带好身份证原件、医保证、医保卡等。申报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肝硬化(失代偿)的参保人员需空腹前往医院进行检查(自备早餐)。
参保职工于检查当日的5个工作日后,自行前往医院医保办领取相关检查资料和诊断结果。
符合标准的费用可报销
根据规定,病人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先由病人垫付,经检查符合特病准入标准的,其检查费用统一纳入特病门诊支付范围。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查费用可进行报销;不符合标准的,其检查费用则由申报人员自行承担。据悉,此前所有检查费用全部由病人自己支出。
此外,特病申报人员统一检查所产生的交通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特殊疾病申报者必须是本人前往医院进行检查。对异地就医人员申报特殊疾病,在重庆主城居住的应参加集中检查。
其他远郊和市外的异地人员申报特殊疾病,按原办理处理。
纳入医保范围的14种特殊疾病
1.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
2.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
3.肾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
4.糖尿病Ⅰ型、Ⅱ型;
5.系统性红斑狼疮;
6.高血压(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
7.冠心病;
8.风湿性心瓣膜病;
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10.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1.肝硬化(失代偿期);
12.再生障碍性贫血;
13.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14.结核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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