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法律专家指出,国务院和四川省的法规规定公民每年应当义务植树3~5棵的条款,由于没有处罚办法,使得这一义务成为一纸空文。由于在法律上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所以这一条文在事实上造成了大部分公民处于违法的境地。 但如果全民都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理论上又存在过些年后没有空地植树的局面。“不履行违法,要全面履行又可能没条件。”专家建议尽快修订相关法规条款,解决这一困境。
随机调查
90%的人从没植过树
昨日,记者随机对50名市民调查发现,没有一个人完全履行了法定的植树义务。接受调查的人中,只有1人知道公民有每年植3~5棵树的义务,84%的人不知晓植树是法定义务,90%的人称从来没有植过树,只有5位被调查者表示曾植过树,不过都是几年前的事了。
他们没有履行义务主要有3方面的原因,一是不知晓;二是离开单位,没人组织;三是单位组织得也很松散,没有强制性,所以有人去,有人不去,去了也不一定能完全植够数量。也有被调查者称,每个人都履行3~5棵的植树义务不现实,不可能实现。对没有履行植树义务的心态,很多人称,植树该支持,但不植也不能说什么,“不觉得违法”。
林业部门
希望有明确处罚权
成都市林业局科技绿化造林处是分管义务植树的部门。该处处长刘可佳说,《四川省绿化条例》在违法责任中规定,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加倍补栽。逾期拒不补栽的,加倍缴纳绿化费。但不缴纳也没有办法,因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具有处罚权。履行植树义务,只能靠公民的自觉。他希望完善立法,赋予林业部门明确的处罚权,使义务植树得到法律保障。
刘可佳也表示,如果所有的人都完全履行了植树义务,又存在没有地方植树的可能性。但他解释,按照《四川省绿化条例》的规定,不植树,公民可以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如护林育林,为树木浇水、施肥、除虫等,同样尽到了植树义务。
省人大
尚无修订条例计划
四川省人大法工委政策法规处一名姓张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近两年内,没有修订《四川省绿化条例》的计划。义务植树属于倡导性规定,是倡导公民植树。如果给公民设置太多相应的责任和处罚,会引起公民反感,打消公民积极性,缺乏可操作性。
本报记者赵倩
成都现状
大半人去年没植树
成都市林业局科技绿化造林处处长刘可佳表示,成都市目前人口是1082万,去年,全市参加义务植树的人有396万人,实际栽种了500万棵。义务植树的比例占树木增长额的1/4。
刘可佳称,1982年,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简称《义务植树办法》)规定,年满11岁到60岁的男性公民,年满11岁到55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每年每人3~5棵的义务植树任务。这使植树成为法定义务。2002年,四川修订的《四川省绿化条例》做了相应规定:18周岁到60周岁的男性,18周岁到55周岁的女性,具备劳动能力的,应承担植树义务,每年应植3~5棵。
刘可佳说,为培养市民义务植树的观念,各区县设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公民尽了植树义务后会在登记卡上有记载。因各种原因没有参与植树的,可以自愿向林业部门的绿委办交绿化费,一般一棵树5元钱。绿委办代收后,专款专用,购买树苗,安排专业人士植树造林。
专家观点
不履行法定义务就违法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雪锋称,法律规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必须履行,不履行就是违法。没有明确规定违反义务的惩戒措施,容易导致公民能履行而不履行、实际违法却无法处罚的尴尬。这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国务院的《义务植树办法》经过了20多年,理应修订。在修订中应当增加附属条款,明确规定履行义务植树的条件和违反义务的后果和处罚。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认为,法律在设定义务时存在漏洞,缺少可操作性空间。这使公民在遵从法律过程中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规定义务却不明确不履行义务的处罚措施,公民难以真正履行义务,客观上也导致违法行为大量存在,却没有纠正的现象。另一方面,如果公民全面履行植树义务,可能出现城市空地全被栽满的情况,使履行义务成为不可能。
新闻链接
人大代表呼吁制定《全民义务植树法》
去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宿迁市市长张新实等34位代表提交的议案呼吁,尽快制定《全民义务植树法》。议案中称,全国绿委办2002年和2003年的调查显示,义务植树适龄公民的尽职率不足50%。个体工商业者、无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的尽职率分别只有10%和5%。
300元可“买断”一棵树
昨日,北郊风景区管委会公布了树木认购方案。有银杏、楠木、水杉等15种树供植树市民和单位选择,树的胸径10厘米~30厘米不等。“买断”一棵树最低要300元左右,贵的上万元。认购的树木可向市林业部门申请办理林权证,并建立林权档案。北湖的植树活动从3月12日启动,具体可咨询北郊风景区管委会84200665。(余文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