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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上世纪80年代我国第一例艾滋病患者被发现,截至2005年9月,全国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已达135630例。今年3月1日起,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开始实施,昨日,在渝全国政协委员、重医大附二院副院长张玲走进重庆日报全国两会新闻会客厅,就此话题发表意见。
主持人(记者 张炜玮,以下简称主持人):张委员您好,欢迎光临重庆日报全国两会新闻会客厅!
张玲:主持人好!大家好!
条例应运而生
主持人:1988年,国家曾发布过《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为什么今年又专门制定《艾滋病防治条例》?张玲做客新闻会客厅。记者 巨建兵 摄
张玲:18年的时间,我国的艾滋病发展状况已经有了相当大的变化。上世纪80年代的时候,国内的艾滋病患者还很少,“监测管理”是最主要的工作,而如今,我国已经成为艾滋病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形势不容乐观。当初的规定已经适应不了现在的需要,新条例从法律的角度体现了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视。
主持人:您是一位医学工作者,据您的了解,目前艾滋病疫情主要呈现什么样的特点?
张玲:目前,艾滋病病毒传播途径出现了以吸毒传播为主、性传播和采供血传播三种途径并存的局面,而且,艾滋病疫情正在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这些情况都表明了《条例》制定的重要性。
主持人:《条例》在控制艾滋病的蔓延方面有些什么内容?
张玲:《条例》将“预防为主、宣传教育为主”作为我国艾滋病控制的工作方针。要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向公众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特别是向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传递科学、准确的艾滋病防治信息,引导人们改变危险的行为,减少或者阻断艾滋病病毒传播的因素。
消除歧视还病人以平等
主持人:关于艾滋病患者的权利,社会怎么来对待他们,一直是个难题。《条例》中对此有些什么规定?
张玲:早在上世纪末,我国就已经考虑出台有关艾滋病管理的一个力度比较大的条例,却经历了几年的反反复复。其中最大的难题之一就是这个问题,这也是如今的《条例》千呼万唤始出来的重要原因之一。
主持人:《条例》的出台解决了这个难题吗?
张玲:《条例》中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条例》还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四免一关怀”政策,包括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孕产妇采取关怀、治疗和救助措施,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减免相应的教育费用,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等等。
主持人:这是否就意味着一切对于艾滋病人的歧视从此不复存在了呢?
张玲: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但法律规定的歧视应该消除,这是毋庸置疑的;而且,以此为标志,艾滋病人的权利会越来越得到尊重。
义务与权利如影随形
主持人:这是一个很明显的进步,但同时我们也不得不面对病人与健康人之间的权利碰撞问题———艾滋病人要隐私权、平等权,而健康人则呼吁健康权、知情权。
张玲:因此,《条例》同样规定了艾滋病人的义务。为了其他群体的权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该自觉承担一定的义务,接受一定的约束。比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就医时,应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等等。
主持人:在现实中,履行这些义务的意义在哪里?
张玲:举个例子,它就发生在我所在的医院。对于需要动手术和输血的病人,我们往往要求进行艾滋病病毒筛查,有些病人并不理解。因为如果病人携有艾滋病病毒,施行手术和输血的医护人员必须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但如果医院根本不了解病人的情况,怎么做准备呢?
主持人:彼此尊重关心,双方都敢于承担责任,才会对艾滋病的防治形成合力。
张玲:是的。我们还应认识到,一部《条例》并不能包办一切,但它向我们指明了努力的方向,这无疑会成为我国防治艾滋病的一个新起点。
主持人:谢谢张委员! (记者 张炜玮)
来源: 2006-03-07 08: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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