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拖欠了8年的物业管理费,物业本以为通过法院能把这笔钱要回来。没想到,因为部分费用已过了诉讼时效,法庭不予保护,物业最终只获得业主两年来欠下的各项费用。
入住十年交费两年
1994年,杨先生在沈河区买了一套200多平方米的住宅。 在买完房的两年内,双方相安无事,杨先生也按物业规定缴纳了1995和1996年的物业管理费、采暖费、水费等费用。但随着时间推移,杨先生越来越觉得物业的高收费和其服务质量不匹配———冬季供暖不热、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业主会所出租等等,都令他不满意。于是,从1997年起,杨先生停止再向物业缴纳各种费用,到2004年已欠8个年度的物业费。2004年11月,物业公司把杨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缴纳1997年以来的各种费用,同时支付滞纳金。
不久,沈河区法院对此案审理。法庭上,虽然杨先生认为物业的收费不合理,且服务不到位,但是杨先生却不能提供此类的证据。法院认为,杨先生拖欠物业的各种费用已构成违约。遂判令被告杨先生给付原告1997年至2004年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采暖费、水费共计11.8万元。
宣判后,杨先生上诉。他认为,支付物业费及采暖费的部分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不应受法律保护。
二审认定部分欠费已超诉讼时效
去年6月,市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支持了杨先生提出的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物业向原审法院主张权利的时间是2004年年末,因此,法院只支持符合2年诉讼时效的部分。虽然物业表示一直在向杨先生主张权利,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
近日,市法院对此案终审判决,判令杨先生给付物业2002年末至2004年末的物业管理费1.3万元;2002年至2004年采暖费1.7万元。
律师提示诉讼时效应重视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刘金源律师解释说:在案件审理中,诉讼时效非常重要。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的利益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一般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因此,当债务存在快满2年时,债权人一定要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比如说,让债务人重新出具欠条等等,这样就可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延长“讨债”时间。现在,陈欠采暖费或物业费的事情很多,那么欠钱的业主可以像本案中的杨先生一样,不支付已过诉讼时效的费用;同时,物业公司及供暖方也要注意这个问题,一定要在诉讼时效内向业主索要费用。本报记者喻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