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仲裁委4天时间解决农民工工资30万
田雪琼
2006年1月17日,农历春节前夕,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焦急万分地来到德阳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称,该公司于2004年6月开始承建四川新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永泰雅居”商住工程,该工程于2005年8月交付新特公司使用后,新特公司尚欠省建七公司200多万工程款。 由于春节将至,省建七公司请求仲裁委尽快立案并先行裁决新特公司立即支付30万元工程款,用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德阳仲裁委经审查后,立即受理该案并协助省建七公司向旌阳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旌阳区法院随即冻结了新特公司的资金账户和25套商品房。
本案受理期间,德阳仲裁委从市政法委、市建设局等部门获知,本案双方发生纠纷已近半年。新特公司认为省建七公司延期交工,又拒交工程资料,双方不能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导致该公司向购房户赔偿数十万元,省建七公司应承担违约金一百余万元,已于2005年10月向旌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由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发生纠纷由德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省建七公司即向人民法院提起管辖异议,经审理,法院裁定本案由德阳仲裁委管辖。
因省建七公司尚欠的民工款直接影响春节期间的社会稳定,从2005年12月至2006年1月上旬,市政法委、建设局数次召集省建七公司和新特房地产的负责人就民工工资款问题进行协商,由于双方对抗激烈,甚至发生斗殴,协商无果。
鉴于本案情况特殊,时间紧迫,德阳仲裁委秘书长张平及时向市政府汇报案情,市领导表示支持仲裁委依法妥善解决。仲裁委打破常规,牺牲休息时间,主动与新特房地产成都总公司和德阳分公司的负责人取得联系,一是表明仲裁委公正裁决的态度;二是讲明本案涉及农民工工资,受到德阳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的实际情况;三是建议新特房地产在仲裁委主持下与省建七公司就农民工工资问题充分协商。
新特房地产负责人被仲裁委的真诚态度所感动,于2006年1月20日在仲裁委主持调解下,与省建七公司达成先期履行协议:一是省建七公司立即向新特房地产公司移交工程资料;二是新特房地产向省建七公司先行支付现金30万元,用于解决农民工工资;三是省建七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保全形式,以减少对新特房地产公司的影响;四是双方的争议由德阳仲裁委依法审理。
该方案既妥善解决了省建七公司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维护了社会稳定,又减少了对新特房地产公司的负面影响。目前,仲裁程序正有条不紊地依法进行。(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