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是乡村的“习惯法”“村规民约”应加入现代法制文明元素
让“村规民约”走下石碑
本网记者 台建林
这是一本微微发黄了的族谱,它记载着李姓一支族人三百多年的香火延续。
翻开第一页,当头两行字:架拥诗书三万,家传道德五千。
“我们家族每10年要修一次谱。”李汉宁,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因为生在乡村,因为父辈的传承,李汉宁对乡村文化研究颇深:“族谱第一行字,不说田地,不论金银,不提官位,它要子孙后代读诗书,懂道德。”
在一些老村寨的村规民约里,李汉宁还能读出乡村文化里的先进元素。有个寨子的村规定于100年前,有这么一条:村民伐木取暖,哪一家轮在哪一年,哪个季节去伐,只能伐枯枝,伐多少,都清清爽爽———“那就是一个村子的科学发展观!”他笑道。
历朝历代,村民们可以不熟悉朝廷的“法度”,但绝对知晓“乡规”、“村规”乃至“族规”,以此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并以同样的标准评判乡邻的行为。在漫长的封建帝制史上,“皇权”统治不下乡村,那些“乡规”、“村规”、“族规”就扮演着维护乡村文化传承和秩序的“习惯法”的角色。
新中国成立后,农民成为农村的主人,其标志之一,即是改革乡村传统习俗,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注入新社会的新精神,逐渐形成以“村规民约”为规范的新习俗。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各级政府积极介入“村规民约”建设,再次极大地推动了农村社会风尚之进步。
在担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之前,李汉宁作过二十余年的律师,多年的各级政协委员,经年在各地乡村行走,发现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尚存不足:
———政府官员以行政命令方式强制推行,“村规民约”只是变成了一块块耸立在村头的石碑,其内容往往是时任乡、村领导的作品。如此“村规民约”,村民们不屑一顾;
———优秀的乡村传统文化损失严重。历次政治运动如暴风骤雨,反复冲刷乡村传统文化的几乎每一个角落。以前祖辈们出门前,必修如何为人处世、奉公守法,如今大多年轻人已经没有这个机会。因为这类教育往往不仅来自学校,更得益于“乡规”、“村规”、“族规”,以及父辈们的言传身教;
———在一些真正由村民议定的“村规民约”中,封建文化的糟粕还有程度不同的反映,歧视妇女、歧视上门女婿的内容赫然在列。个别内容还与国家现行法律明显抵触;
———片面强调村民利益。一旦与国家利益冲突,在地方恶势力的操纵下,“村规民约”成为漫天要价、排除外来者的利器,甚至成为暴力抗法或聚众滋事者的工具。
针对种种问题,李汉宁提出对策建议: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应当重视对“村规民约”的规范和指导。既要尊重村民的自治权和首创精神,又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既要继承和发扬优良的乡村文化传统,又要引导村民坚决摒弃封建文化的糟粕和不良恶俗;既要坚决保障农民依法约定“村规民约”,维护村民合法、合理、合情利益,又要坚决防止“村规民约”被不良人员,尤其是恶势力滥用或利用;
———政府应加强领导,但切忌行政命令,更不能包办代替,“替民作主”。各级官员,尤其是基层党政官员要尊重乡村的善良风俗,自觉遵守村民自主订立的“村规民约”,入乡随俗,身体力行,切实把形成善良的风俗良序作为自己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道德使命;
———国家有关部门应抓紧搜集整理、组织研究散存于民间的“乡规”、“村规”、“族规”,抢救乡村习俗文化,编撰符合时代要求的“村规民约”示范性文本;
“如果族人请我回去编修族谱,我希望看到崭新的、优良的‘村规民约’也能出现在第一页上!”李汉宁的双眸炯炯闪亮。本网北京3月6日讯(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