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者伤势严重生命垂危;由于事先没签用工合同,雇主表示“不负责任”
本报讯(记者 林燕贞 实习生吴陆牧陈欣)昨日上午,记者在174医院住院部14楼见到张锦春时,他还是昏迷不醒,头部血肿并伴有细微裂伤,唇部、面部浮肿。 前一天晚上,他在厦大机械设计实验室开叉车装卸货物时,被一台重达1200公斤的塑料制品液压机压在身上,伤势严重,被送往174医院抢救。
主治医师朱国刚正在为张锦春输氧、量血压。医生说,伤者面部有四五处挫裂伤,大颌骨碎裂,颅骨骨折,左肱骨和右侧胫腓骨断裂,出血较多,处于深度昏迷状态,主要靠机器来维持呼吸,生命垂危。据悉,伤者是在3月5日晚8点15分由120急救车送到医院来的,因伤情严重,从急诊科转到五官科,又转到脑外科。
伤者家属告诉记者,他们是惠安人,张锦春到厦门打工20年了,因为他开叉车的技术好,经常被家政公司请去帮忙干活。出事那天他被白鸽家政公司雇去为厦大机电系搬运实验设备,主要是开叉车,因为搬运工人不够,他就下车帮忙,用油压车将重达1200公斤的塑料制品液压机拉进机械设计实验室,在将其搬放下来的时候,由于液压机头大底小,加上底下的木材垫不稳,液压机倒了下来砸在他身上。
记者随后联系了白鸽家政公司厦大站的负责人李先生。李先生说,由于白鸽公司没有叉车工人,因此他们将叉车业务转包给张锦春。因为张锦春没有与公司签任何用工合同,加上他不是白鸽公司的工人,因此,他们对此事故不负责任。
记者咨询了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邓永华律师。邓律师认为,到底谁应当对该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关键是要明确张锦春与白鸽家政公司之间的关系。如果像张锦春亲属所说,他确实是被白鸽家政公司雇佣的,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像白鸽家政公司厦大站的负责人所说是将项目转包给张锦春,而且张锦春有开叉车的资格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那么事故的赔偿责任就要由直接的责任人来承担;如果白鸽家政公司在转包时明知张锦春没有开叉车资格或没有审查了解张锦春有没有开叉车的资格,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邓律师提醒说,工人最好在工作前与公司签订合同,明确发生事故后的责任问题。
(来源:厦门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