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王伟 记者 周爱明)将烟酒店“承包”给他人经营,结果承包经营过程中店里被工商查出大量假冒香烟。工商部门决定对该个体户处罚并吊销其营业执照时,该个体户突然说出了一段“承包隐情”。
小店里查出大量假烟
前段时间,鼓楼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西路上的一家烟酒店,查出大量涉嫌假冒的南京、555、中华及苏烟等名牌香烟188.4条,标值5.7万余元。经质监部门检测、鉴别,确定这些香烟全部是“假冒伪劣产品”。随后,工商部门对该烟酒店负责人黄某下发处罚通知书,决定对其罚款4.3万元。但黄某却向工商部门出示了一份“承包协议”,称从2004年4月起,他就将这个烟酒店“承包”给了浙江人刘某经营。在这份协议上,执法人员看到,黄某和刘某约定,黄某将烟酒店承包给刘某,营业执照也提供给刘某使用。刘某向黄某支付“承包风险金”1.32万元。据查,黄某在收到“承包风险金”后,便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烟草专卖证、印章、银行账户等提供给刘某使用。调查清楚后,工商部门依法对刘某罚款4.3万元,并决定依法吊销黄某的个体营业执照。工
商两次打赢行政官司
工商部门认为,黄某将营业执照转让给他人使用,并从中受益,已涉嫌违反《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第一款。该《细则》第14条规定,“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执法人员认为,烟酒店一次性查获188.4条假烟,售假情节严重,因此决定吊销该烟酒店营业执照。但黄某不服,并向市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黄某又诉讼至法院。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后,判工商部门胜诉。黄某随后又向市中级法院上诉,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