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别:民革
三农”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健全对于现阶段加强农业和农村各项工作是当务之急,重中之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为农业立法提供了广阔的社会背景,我们要抓住时机,加快步伐,不断完善以农业法为基础的农业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农业产业发展、资源保护、农村经营体制、国家保护等各方面的立法,努力推动各项支农政策的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进程。
1. 坚决贯彻党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增强对“三农”立法的指导性。具体而言, “三农”立法,一要有利于保障和发展农村经济,二要有利于促进农业经济结构调整,三要有利于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 四要确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五要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 精心编制规划,增强“三农”立法的计划性。建议对“三农”立法的具体需求进行摸底排查,根据“需要、可能、可行” 的准则,筛选立法项目,并能够形成有重点、有计划、分步骤推进的梯次结构,以确保立法计划的实施和完成。
3. 一切从实际出发,增强“三众”立法的求实性。由于全国各地的具体情况差异较大, “三农”立法也要依据区域差别、行业差别,掌握“三农”各项工作对法律规范需求的特异性,通盘考虑,统筹兼顾,有针对性、分梯次地进行,并注意语言的表述,尽量使用刚性的条款,提高可操作性。
4. 坚持以人为本,富农为主,增强“三农”立法的民主性。在立法工作中要突出公开、透明和民主,最大限度地贴近农业、贴近农村、贴近农民,以法律形式增强和固化对农业这一弱势产业和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的扶持、保护。如可以向全社会征求“三农”立法项目等。
5. 深化改革开放,增强“三农”立法的创新性。要注意借鉴、吸收国外的成功经验, 与国际接轨,与现代化同步,使“三农”立法既具有创新性和适度的前瞻性,与国际形势、惯例相链接、相适应,又具有稳定性、严肃性,符合国情,有特色,可操作。
6. “立、改、废”并重,增强“三农”立法的适应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臻完善,一些有计划经济及旧体制色彩的“三农”法规的不适应性显现出来,甚至带来负面效应。为此,既应着力抓好新的“三农”法规的制定,又要高度重视现行“三农”法规的及时清理,把制定、修改和废止三者同等重视,统筹运作, 以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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