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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评新闻
在同一条街,搭乘同一辆三轮车,3名花季少女同遭车祸丧生,3个家庭体味着同样的悲痛。然而,给其中是农村户口的一名少女的赔偿,却不及她有城市户口的同学的一半——2006年1月25日,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交通科研设计院院长张力看过本报当天这则报道后,立即想起他去年写过的一份相关建议。他把去年的建议翻出来,以本报报道的这个案例为佐证,重新进行了修改和论证。昨天,张力代表再次把这份沉甸甸的建议,递交给了全国人代会。他大声疾呼——必须消除城乡居民地位上的差别歧视,那些对农民不平等的条款,必须进行全面清理。
张力代表重提消除同命不同价的建议
现象:同命却不同价
一个农民哪怕在城里生活了100年,哪怕做了世界首富,如果遭遇车祸死亡,他的亲属也只能得到一笔很少的赔偿金;一个城镇居民即使一贫如洗,遭遇车祸后却能得到比那个农民多几倍的赔偿。为什么?
“只因为他们户口不同。”在昨天递交给大会的建议中,张代表列举了本报报道的案例。
2005年12月15日凌晨6时,正在郭家沱农贸市场叫卖的何青志、谌登兰夫妇得知噩耗,14岁的女儿何源,当天与两名好友坐三轮车去学校时,被一辆货车撞翻,3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凋亡。
事发后,另外两家先后与肇事司机挂靠单位“私了”,各自得到20余万元的赔偿。但何青志夫妇被告知,如果按规定的条款一笔笔清算,只能给他们赔偿金5.07万元,加上丧葬费等费用,顶多赔偿5.8万余元。
一位车祸责任人曾这样说:“我觉得唯一幸运的是,死者是农村户口,如果是城市户口,按照新交通法的赔偿规定,我要支付更多的赔偿,那将是天文数字。”
原因:司法解释作怪
张力说,同命不同价,仅仅是因为一条司法解释作怪——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中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该《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在本报报道的三个女生同遇车祸的案例中,我市当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22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535元,这两个数字分别乘以赔偿年限(20年)后,自然产生出近20万元和5万元这两个存在巨大差距的结果。
张代表想不通这个道理:那位车祸中死去的农村户口女生,在城里生活了10多年,一直在城里上学,上学还要缴赞助费,坐车还不能买月票,付出的成本比普通居民高得多。为什么就仅仅因为别人是农村户口,在赔偿之时就有天壤之别?
分析:解释有违公平
“从法律角度看,司法解释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张力说。
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张力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区分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造成公民在法律面前事实上的不平等,有违宪法精神。
他还就此专门请教了法律专家,发现《民法通则》及其他法律对人身损害赔偿也没有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之分。《民法通则》规定的赔偿原则是:损害赔偿与受到的损害和损失相当。实行差别对待,事实上造成了对农村居民的歧视。
反响:我市酝酿改革
虽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市高院仍然酝酿在今年出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指导性意见,改变这种同命不同价的状况。
记者昨日从市高院有关人士那里了解到,市高院相关指导性意见的核心精神是,在城市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并达到一定年限的农村居民,其损害赔偿标准有望和城镇居民一致。“这样做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平。”该人士说。
张代表说,即使重庆出台了这个指导性意见,仍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同命不同价的状况。他认为,必须从源头入手,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修改。
链接
建设新农村应消除法律歧视
不幸的是,同样的生命,死亡赔偿金有天壤之别。城乡不平等,就体现在一本薄薄的户籍证上,体现在一条简短的司法解释上。
有幸的是,这个沉重的话题,在本次人代会上被重庆代表再次提了出来。
看来我们说的城乡差别,不仅体现在收入与分配数字上的悬殊,不仅体现在城里高楼多而农村瓦房多,更体现在一些法律条款里。这种浸透进骨子里的差别,要想改变起来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
但这种不平等必须要改变。人代会上,温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对几亿农民来说,逐渐消除城乡差别是莫大的喜讯。但从同命不同价的现象看,仅仅消除经济上的城乡差别是不够的。要想真正消除城乡差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首先消除法律上的城乡差别,消除对农民的歧视。(特派记者朱明跃、李伟采写 史宗伟摄影)
来源: 2006-03-07 10: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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