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本报记者何益霞报道记者从南京劳动部门了解到,4月1日起《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正式施行。为方便用人单位和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每月的1—20号(工作日)上午,南京劳动部门对外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同时扩大了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
据介绍,职工发生工伤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后,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停工留薪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另外,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因工受伤和因病、非因工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若用人单位拒不为工伤职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凭工伤认定结论书直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要提醒的是,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应当经过系统治疗和康复治疗,病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方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对于自由职业者,因病或者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其填报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经被鉴定人档案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后,由被鉴定人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直接提出。
记者了解到,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主要为:机关单位非在编人员,事业单位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私营个体企业从业人员、进城务工民工。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南京成立了“南京市工伤保险结算中心”,已于3月1日正式对外服务。该中心主要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结算、管理工作和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给付;负责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4版《民生通道》)
(编辑 涵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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