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在表哥表嫂店铺当杂工期间,因表嫂对他管教过严、经常给脸色看,遂产生报复念头,将表嫂砍死。
日前,佛山中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颜明(化名)有期徒刑13年,并判处被告人父母向原告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31914元。
1988年4月18日,颜明出生于河南省禹州市一个小乡村,案发时只有初中文化。2002年3月,颜明来到了表哥李力(化名)、表嫂罗颖(化名)在南海大沥开的坩锅店里当杂工,他性格比较内向,不喜欢跟别人讲话。
不过,在表哥李力的证言中对表弟颜明有这样的描述:“颜明经常外出,去溜冰、饮酒、看黄色录像,到深夜才回,还染了头发。”
做工期间,颜明觉得表嫂对他管教过严,还经常给他脸色看,因此心存不满,产生报复表嫂的念头。
2002年9月的一天凌晨2时许,颜明将表嫂杀死。
案发后,颜明流窜到三水、中山、深圳、湖南等地,2005年8月到东莞虎门时,他想起了大沥。
当颜明重回“旧地”得知坩锅店还在时,8月26日19时许,他用固定电话与表哥李力联系,电话里表哥想约他见面。随后,李力将颜明来到大沥的消息向公安机关反映,两人见面时,颜明被抓获归案。
佛山某高校的心理辅导老师分析说,颜明案发时年龄正满14岁,他除了因为受表嫂的“气”而起报复之心外,里面尚隐藏着两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一是充斥于大街小巷的影视厅、录像厅等“染缸文化”对其身心健康的侵蚀,影视录像片里面充斥着暴力、打斗、色情和宣扬黑社会内容从某种意义上更容易被颜明效仿。
另外,颜明作为一个未成年人,因家里贫穷早早离开父母身边,走出社会自立谋生,不过没想到在谋生过程中又受到他人歧视的眼光,在自身辨认能力及自我调解有限的情况下,颜明无法承受这一切,因此他在心理上自然而然会萌生“报复他人”的可怕念头,最终酿成“刀砍表嫂”的悲剧。
“为了让此类悲剧不再重演,家庭、学校及有关部门都应该有责任有义务警惕未成年人过早地涉足社会。” (记者 李芳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