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未按站点停车导致乘客被受伤也要承担责任
本报讯 记者郑思琪,通讯员邓爱君、朱丽斯报道:本月1日记者从东莞市人民法院了解到,公交车乘客吴某在非公交车站点下车后被一辆摩托车撞成植物人,在逃逸摩托车车主未找到的情况下,公车公司对伤者的损失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去年4月13日早上8时左右,横某镇的村民吴某坐上公车回家。当车开到在离他家最近的站点时没有停下,而转过十字路口,在天桥下将他放了下来,那里是机动车道,吴某向前走了不过一米,就被一辆从后头急驰而上的摩托车撞倒在地。送到医院后,他的伤情被诊断为一级伤残,呈植物人状态。
摩托车撞人后,当即逃离现场。交警赶到现场后,对事故进行处理,认定摩托车司机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可是,肇事司机早已逃之夭夭,而病人的每天医药费支出都不是小数目。吴某的家属以公车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高达120多万元的赔款。
公车公司到法庭应诉提出,吴某安全下车后,独自步行了一段距离才被车撞上,他的行为已经脱离了公车司机可以注意的范畴。而且吴某最后受伤,也是因为被摩托车撞上的缘故,与司机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公车公司不应当为此而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从事公共运输活动的法人,最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本案中,被告的司机未在规定站点范围内停车,其违规停车的行为,导致原告吴某下车后处于一个危险区域内被摩托车撞倒。对于吴某被撞伤的损害事实,被告的司机存在过错,应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因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摩托车司机无法确定,被告的司机应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摩托车司机被抓获,公车公司有权向摩托车主要求追偿其支付的30%的赔偿,即由摩托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侯颖/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