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沈阳市两级法院审理1800余件涉及妇女和儿童权益的案件,每一个基层法院还有一个专门为妇女设立的“三八”法庭,妇女的权益通过法律受到了充分的保护。今天是三八妇女节,沈阳市中院公开了几个妇女维权案例,希望更多的女性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都能拿起法律武器。
职工烫伤公司给付医药费
51岁的李某是沈阳市某木业公司的职工,2003年10月20日,李某在工作中途经一个锅炉回水坑时,因为坑上铁板松动而被踩翻,李某不幸掉进热水坑中,造成全身重度烧伤96%。
经过373天治疗,李某才渐渐好转,但仍无法出院。木业公司花费20余万后,就不再管了,但李某的医疗费已经花了几十万。李某无奈将公司起诉至铁西区法院,要求公司给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执行任务期间受伤,且被告单位设施存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应负赔偿责任。判决木业公司赔偿李某医药费、误工费25万余元。李某要求的伤残补助、精神损失费等实际发生后再另行告诉。
职工生孩子公司照开工资
赵某1996年在沈阳某公司招商部当经理,每月工资2000余元。2000年3月,赵某被公司派往外地出差,5个月后返回公司,结果公司内已经无人上班,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期间,赵某在家怀孕生下一子。2004年,赵某得知公司已经恢复营业,于是要求继续上班,并支付工资,报销当年出差产生的差旅费,但遭到拒绝。于是赵某起诉到沈河区法院,要求原单位支付2000年3月起的工资11万余元等要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未签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成立事实上劳动关系,原告合法权益受保护,另外,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有法定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因此原告生产、产假期间,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以5个月为宜,共计1万余元。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殴打妻子被判赔偿
徐某原是沈阳厂配件工人,1981年,年轻漂亮的她经人介绍与李某相识,相处一年后结婚。婚后,李某整天喝酒,喝多了就打她。二人经常因为琐事争吵。2004年一天晚上,两人再次口角,结果徐某被打成轻微脑震荡。徐某向铁西区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精神抚慰金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殴打原告致使其身体受到伤害,两人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应准予,原告主张精神赔偿,因被告有过错造成原告身体上的伤害,应给予适当赔偿。最后判决离婚,李某赔偿徐某精神抚慰金1000元。记者刘冬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