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节约能源不但能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还可以得到政府奖励。昨日,福州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十一五”期间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今年起,福州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用于鼓励工业企业进行节约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改造,最高可获得30万元的奖励。 该意见即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
政府“卖地钱”不可他用
今后,政府在拍卖地块中的工业调节金等各类资金今后都不可以挪作他用,必须用来建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福州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财政都要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应不少于1.5亿元。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每年安排资金应不少于5000万元,其余县区每年应不少于2000万元。
大工业项目入榕额外扶持
首期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大项目,招商时给予补助工作经费5万元。《意见》表明,对大工业项目给予额外支持补助。首期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给予补助工作经费10万元,首期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给予补助工作经费50万元,首期投资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给予补助工作经费100万元。
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资金用于国家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配套等。对工业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技术中心,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企业节能最高奖励30万
另外,市财政每年将安排1000万元资金用于鼓励工业企业进行节约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改造。
对经鉴定验收节能15%以上(含15%)的专项节能技改项目给予项目总投资10%-15%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区的工业园区(集中区)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