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断层状况令人担忧
与吕忠梅代表对话法官断层危机
本网记者 杜萌
对话时间:3月7日11时20分始,12时40分结束。
对话地点:北京新大都饭店湖北人大代表团驻地
对话人物:吕忠梅,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记者:是什么触发了你要对湖北省法官队伍的生存状况进行调研?
吕忠梅:2005年4月底、5月初,我到基层法院走访了一个中级法院所辖的6个基层法院和二十几个法庭,在这6个基层法院中,有2个法院已经没有了35岁以下能当法官的人,有3个法院没有40岁以下能参加法官资格考试的人。可以说,法院缺的是法官,或者是将来能够做法官的人。
记者:你怎么看待法官断层问题?
吕忠梅:改革开放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法院处理的纠纷范围越来越广,法院通过诉讼审判所调整的问题或领域,在以市场经济建设的新时期形势下对整个社会的发展越来越重要,法律程序所具有的特殊性或自身规律受到了更多的关注,社会对司法人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但是,我们看到法院的各方面建设难以跟上时代的步伐,其中队伍建设问题又是所有问题中的结症。
记者:法官断层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吕忠梅:从表面上看由两个方面原因造成:一是退休政策,二是难进、难留。由于各地方规定的干部退休、退养年龄“一刀切”,到年龄统统都得“下”。法官是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职业,五十岁左右的法官正值黄金审判年龄段,让这部分法官提前离开审判岗位,是一种严重的审判资源浪费。
难进有两方面:一是法官的门槛太高;一是社会上有法官任职资格的人才难以引进。
由于法院审判工作任务越来越艰巨,对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法官的待遇又偏低。在政治待遇上,基层法院的很多优秀法官工作几十年都不一定能解决副科级。在经济待遇上,与有些行业、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相比反差很大,许多很有能力的法官要求辞职或转行调离法院,也有一些法院的法官流向东南沿海发达地区。
记者:在上述原因之外,你认为还有什么原因?
吕忠梅: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我国的司法体制、人事体制、财政保障体制难以为法官队伍的稳定提供有力的保障。
记者:怎样看待保障法官队伍稳定的重要性?
吕忠梅:保障法官队伍的稳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公正司法的前提,其中以经济保障为主。法官的职级升迁、社会地位与价值获得认同、履职豁免权等等,都是保障制度不可缺少的部分。也是法官职业具有吸引力与凝聚力的重要保证。法官因为享有最终裁判权,必须是法律职业人中素质最高、经验最丰富、最能体现法的公平正义理念的人;司法工作的专业性、专门技术性以及对法律的理解能力,需要一个人相当长时间的积累。如何使一个法官为社会做出最大的贡献,确实需要完善的制度安排和体制设计。
在我国,80%的法院是基层法院,80%的法官在基层法院工作,80%的案件由基层法院受理。这三个80%决定了中国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从法院基层队伍建设做起。
记者:经过调研,解决法官断层问题,你有什么建议?
吕忠梅:一是从司法的社会功能与地位的角度,认真研究公务员法实施后的法官管理问题,科学合理的界定法官的工作性质、工作任务,确定与之相适应的审判职务与职级标准、任职条件、退休制度等,在重视法官与行政官员共同的要求的同时,充分考虑司法活动的规律与对人员的特殊要求;二是建立合理的法官遴选制度,上级法院的法官必须从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产生,形成鼓励和支持法官到基层法院、到边远地区法院工作的正向激励机制,对于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工作的法官,适当提高待遇并降低晋升上级审判职务的年限;三是建立法院系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明确法官、法官助理、司法辅助人员的不同任职要求,合理分配审判职权,减少法官员额,提高审判效率,区分法官与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保障标准;四是建立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不改变现有财政体制的现状下,逐步实现法官工资由国家统一标准、统一负担,法院业务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法院其他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的保障体制。
记者:你觉得解决法官断层问题的契机在哪里呢?
吕忠梅:我们高兴地看到,在刚刚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已经对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也已经推出了《二五改革纲要》,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存在的体制性问题与机制性障碍,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提出科学合理的改革方案与对策,切实地推进这项工作。
背景资料
吕忠梅简介
吕忠梅,女,籍贯:湖北荆州。党派:农工。参加工作年月:1984年7月。学历:研究生。学位:博士。所学专业:民商法。毕业院校:武汉大学法学院。现任职务: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法官断层调查
湖北法院组织人员对该省法官断层问题进行了认真调研,掌握了3年甚至5年的第一手资料和数据,经院党组审议通过,由吕忠梅副院长带到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
人数与年龄
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下半年统计:
湖北法院系统现有法官9290人,与2000年的10860人相比,减少1570人,占14.5%,2000年到2005年,平均每年减少法官314名。由于法官数量逐年减少,造成的结果是,法官年龄老化,年轻法官“断层”。从该省法官队伍看,51至60岁的1788人,占法官总数的19.3%;41至50岁的3632人,占法官总数的39.1%;31至40岁的3392人,占法官总数的35.5%;30岁以下的401人,占法官总数的4.3%。年轻法官明显偏少。
司法考试
自2002年国家统一组织司法考试以来,湖北省法院4年内只有568人通过司法考试,其中还包括已经是法官的91人。全省法院5年来共减少法官1570人,而通过司法考试能够被任命为法官的477人。
减员数字
截至目前,5年间,湖北法院辞职法官92人(其中研究生学历14人,本科学历73人,大专学历5人;因违纪辞职11人),调离法院到经济待遇好的行业或沿海地区工作的法官310人。两项之和为402人。(责任编辑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