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伍砝李晨曦实习记者李凌鹏) 学生到单位实习,遭遇交通事故,造成7级伤残。武侯法院认为,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所以不算工伤,但单位有保障实习安全的义务,所以判决单位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武侯法院已将此案例作为示范性案例,报成都中院审查。
2003年9月,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第四分公司接受小廖在内的10名学生实习。同年12月26日下午,公司职工何先生驾驶公司大客车在实习场地附近的试车道倒车时,将小廖撞成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腰椎骨折。成都市劳动局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廖是工伤,7级伤残。2004年9月23日,小廖提请劳动仲裁。仲裁庭认为小廖和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实习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属劳动争议范畴,裁定终止审理。此后,小廖向法院起诉,状告单位和学校,索赔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万余元。法院认为,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到企业实习的在校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不算工伤。但实习单位有提供安全、适宜的场地的义务。此案中,单位在试车道与实习场地间没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障碍物,是导致小廖受伤的直接原因之一,应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