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因暴风雨吹倒行道树,公路部门职工将树修枝后未及时清除路面,造成一对新婚夫妇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3月7日,记者从兴仁县法院获悉,被告兴仁县公路管理段一审被判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135904.64元。
据了解,2005年6月5日下午,位于兴仁县陆关纸厂门口的一棵行道树被暴风雨连根拔起、吹倒在公路上。当日雨停后,兴仁县公路管理段下属职工将该树的丫枝修理,留下一根树桩斜靠在路边,树桩长8.25米,其顶端支进公路1.5米。6日晚22时10分,马某驾驶未经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搭载丈夫杨某从县城内往陆关方向行驶,当行经此处时,因对面来车灯光太强,马某驾车靠右行驶而与树桩相撞,致马某受伤、杨某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兴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现场后,认定原告马某与被告兴仁县公路管理段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结论不予采信。被告兴仁县公路管理段是行道树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即负有对行道树进行妥善管理的义务。在本案中,被告虽未尽到全面管理义务,产生了使过往行人、车辆与之相撞的危险因素,其应负主要责任。马某骑未经登记的摩托车上路,违反法律规定,主观上有过错。对比双方的过错程度,被告的责任确定为承担损失的80%为宜,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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