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3月8日讯(记者 闫晓智 实习生 田露通讯员原海英)1月1日央行调整房贷利率后,不少消费者想提前还房贷,有些银行向提前还房贷者收取“违约金”。烟台市消费者协会向广大消费者发出警示,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另行约定,银行无权收取提前还贷利息或所谓“违约金”。
银行在与消费者签订的房贷合同中,就提前还贷没有约定却要收取提前还贷利息或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208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之规定,银行无权收取提前还贷利息或违约金,以单方声明、告示等形式公布的应属无效。【编辑:傅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