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肖姗)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昨天,市劳动部门正式下发《关于调整省级离退休干部自雇费和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对省级离退休干部自雇费和离休干部护理费作出调整。
据悉,正省级(含享受正省级医疗待遇)离退休干部的自雇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副省级(含享受副省级医疗待遇)离休干部的自雇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年满65周岁的副省级退休干部按此标准发给自雇费。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其他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部分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完全护理依赖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500元、600元。每位离退休干部只享受一种自雇费或护理费,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据悉,调整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的补贴将一次性补足。与此同时,《通知》还明确,从2005年起,市属企业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原发给800元的生活补贴现调整为每人每年2000元。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次发给,或者年终一次性发给。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改制企业可以从企业离休干部提留经费中支出,企业解决有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