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不是房管局!竞争不充分是不良物业温床!
本报特派记者 余姝 李宜航 崔朝阳尹安学严丽梅如何化解业主和物业公司这对“冤家”的矛盾?本报推出的“呼唤无痛置业”系列报道引起了全国人大代表的广泛关注,成为会场内外的热门话题。 全国人大常委、中科院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董事长杨柏龄,全国人大代表、民建广东省副主委毛宇峨,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力等普遍认为:目前的法规政策存在空缺,必须予以完善———用法律之绳“拴”住物管这匹总想脱缰的马!
本是雇佣关系,却本末倒置
毛宇峨一针见血指出:“如今之所以有那么多物业纠纷,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错位。”对于“物业管理公司”这种称谓,毛宇峨明确表示不妥。她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叫物业服务公司才对,“业主是物权的主人,物业公司是业主雇佣来为自己服务的,两者本来是雇佣合同关系。由于目前法规不完善,使得本末倒置的情况时常发生,业主受管受压,而有的物业公司把自己当成了计划经济时代的房管局,这是对公民权利明目张胆地侵犯”!“竞争不充分的市场会成为不良物业的温床”。杨柏龄认为,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作为消费者,业主应该是上帝,而作为服务提供方,物业公司应该自发主动地解决住户的需求。杨柏龄进一步阐释自己的观点,“如果让多个物业公司充分竞争,必然能提高物业服务水平。那么即使发生物业纠纷,物业公司也会首先采取化解的办法。那些只看到眼前利益的不良物业,将很难发展壮大。”
业主权益,物权法将更明确
要从法律上解决这些矛盾、纠纷,毛宇峨寄希望于《物权法》的早日出台。“《物权法》将从根本上确定业主是物权所有人,这是对业主全方位的法律定位。目前,《物权法(草案)》已经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四次审议,并且向全民公开征求意见,收回11500多条,其中有不少涉及物业管理问题,这些意见的大部分也被吸收到了《物权法(草案)》的条文里。”毛宇峨说。李力告诉记者,现在的物业管理条例存在欠缺,而正在酝酿的《物权法》将对涉及业主权益的一些重要内容作出更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业主大会监督物业公司的运作并决定其去留,业主共同拥有小区公共区域的所有权和管理权等等。毛宇峨认为,一旦《物权法》正式实行后,原来的物业管理条例,地方性的物业管理办法,都要根据《物权法》确定的大原则,进行全面修改、完善和补充。·本报北京专电·(晓航/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