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患者权益
新快报讯(特派记者 尹来 余亚莲 廖颖谊)主持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不属于完全中立的机构,鉴定组专家都是医方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同行……医疗事故鉴定如何保持公正性?日前,全国政协委员贺大经提交提案,让公证处这样的第三方介入医疗事故鉴定当中来,确保整个鉴定过程更加公正。
贺大经委员表示,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改变了医疗事故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的局面,但在三年多的实施中,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比如,现在主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是医学会,而医学会是卫生局的下属组织,也不属于完全的中立机构,在医疗事故鉴定中难免有偏袒医方之嫌。而医学会确定的鉴定专家也都是当地行政区域内的专家,都是医方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同行,从而影响了鉴定的公正性。这种情况在市级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鉴定中尤为明显。
另外,在提供鉴定依据方面,鉴定的主要依据是由医院提供病例资料,而实际情况是,为逃避责任,医方伪造、篡改病例资料的情况普遍存在,《条例》对这些行为缺乏具体的处罚规定。
为此,贺大经委员表示,应该引入公证处,参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实施与监督。改变专家组成员抽取、联络办法和鉴定材料送达方法,由公证人员负责与专家联络,负责对专家名单保密。医学会不参与专家联系,只负责收集材料、转交材料和组织鉴定会。同时,在医患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患者有权选择从事医疗事故鉴定的异地同级或更高级医学会进行鉴定。
对医院方保全证据的义务,《条例》应作出细致的规定,如果伪造、涂改或矛盾较多的病例,按照司法惯例,一律按有利于患方的原则进行解释。鉴定组成员要向患方说明鉴定的依据和理由,使其心服口服。患方不服鉴定,公证人员应向患方提供有关如何申请再次鉴定或采取其他合法维权途径的书面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