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8日电造成121名矿工死亡的广东省兴宁矿难一案8日在梅州市梅江区、梅县、兴宁三地法院同时一审宣判,梅州市安监局原局长王卓雄、原副局长李振模,兴宁市国土局原副局长李振权等16名被告人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处缓刑2年至有期徒刑6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梅州市安监局原局长王卓雄、原副局长李振模等13名,监管机构和当地政府官员,未按规定查处大兴煤矿无证生产问题,对大兴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监管不力。
兴宁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石兆琪、兴宁市公安局原巡警大队副大队长赖小强、兴宁市公安局原治安科民警潘晋岳,违规发放《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形成重大安全隐患。
此次矿难发生后,共有22名政府和管理部门公职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23名政府和管理部门公职人员及矿主曾云高等18名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有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