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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礼慧代表 本报“两会客厅”请4位人大代表讨论女性就业歧视,认为须借助法律才能保障女性就业
主持人:昨天是“三八”国际妇女节。现在,女性在就业方面被歧视受到各方面的关注,如何保障她们的平等就业权?本报“两会客厅”7日把4位代表请来,一起就这个话题进行探讨。
话题一就业歧视表现在哪里?
主持人:现在,女性就业受到歧视已经被公认,那么表现在哪些方面?
袁昌玉:我是一个进出口企业的女经理,我坦率地说,对女工的要求门槛就要高得多。男生女生两个应聘者在同等条件下,我肯定优先录用男生,我怕女生在结婚身孕、哺乳期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
张礼慧:调查数据表明,国企下岗女工普遍感到再就业困难,她们中有49.7%%的人认为自己再就业时受到年龄和性别歧视。
谢莉:女职工实际就业时间缩短,就业年龄呈年轻化、劳动合同期限短期化现象严重。这是一种性别就业歧视。
杨晓碧:女职工的经济收入在较以前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的基础上,仍然低于男性收入,且两性收入差距明显加大。
话题二女性就业难在何处?
主持人:目前影响我国城镇女性就业权利实现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张礼慧:现有关于女性就业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比较笼统,缺少操作性,难以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
袁昌玉:我国劳动力资源总体上供过于求,再加上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要素的重新配置,就业形势严峻将是短时期内无法避免的,女性作为就业弱势群体,其就业问题自然更加突出。
谢莉:由于女性的生理特征所决定,适合就业的范围比男性的就业范围窄;女性就业高峰期与生育期一致,加重妇女就业的难度。同时,家庭与工作的矛盾、时间和精力的限制,使女性往往侧重于家庭。
话题三如何保障平等就业权?
主持人:切实保护女性就业权益涉及到各行各业,怎样才能把对女性就业权的保护落到实处?
张礼慧:制定促进平等就业法,完善对女性就业权的法律保护。适时制定有关男女平等就业的专门法规,对妇女平等就业权利给予全面、具体、详细的规定,是促进妇女就业的基本法律保障。
谢莉: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由社会分担生育风险,为妇女就业创造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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