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增11条特别提示
在合同正文之前增加了11条特别提示,旨在告知购房者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特别提示提出,买卖双方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并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2共用设施须一并建成交付
取消了共用设施可由双方约定交付时间的条款,规定共用设施必须随房地产一并建成交付。共用设施属于全体业主,不能由单个业主与开发商约定。规定共用设施必须随房地产一并建成交付,就避免了现实中由于开发商和部分业主约定共用设施交付时间而损害其他业主利益的纠纷的发生。
3明确共有部位的权属
新增第四条规定:“本房地产转让时,转让人(卖方)对同宗土地上的道路、绿地、休憩地、空余地、电梯、楼梯、连廊、走廊、天台等共有部位或其它共用设施设备所拥有的权益同时转移”。关于共有部位所有权的争论,是现实中导致纠纷的焦点问题之一。此条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十三条做出的约定。在《物权法》出台之前这样约定,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可以明确共有部位的权属,减少纠纷。
4交房要提供测绘报告
对于卖方在交付房地产时应同时提供给买方的文件,增加了要提供深圳市房地产登记机关认可的测绘机构出具的预售面积测绘报告和竣工面积测绘报告相关部分、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收楼意见书》、《业主临时公约》和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出具的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接管查验清单等。
5界定开发商违约行为
对交付的房地产应符合的标准分别做出了约定:一是开发商须交付足够的文件(合同第十条);二是房地产的质量必须合格(合同第十一条);三是共用设施和附属配套项目应一并建成(合同第十三条);四是装置、装修、装饰标准要符合合同约定(合同第十八条)。并且在这些条文中,对相应的开发商违约行为进行了界定,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和买方主张权利的途径。
6装修材料须符合国家标准
对于房屋质量问题,2001版文本将保修范围、保修期以及保修单位等让位予《住宅质量保证书》,而2006版文本将有关保修的内容直接列为合同条款(合同第十六条)。并且增加规定了装修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如果危及到买方健康,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予以更换、处理(合同第十八条)。个别房地产商偷工减料采用质量低劣的装饰、装修材料以降低成本,新版合同中规定买方可以要求卖方予以更换和处理,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应当赔偿。
7买方收钥匙算交付时间
明确了一些模糊的概念。比如:将交付时间明确为买方收到钥匙的时间,将验收期的起算点确定为买方收到《收楼通知书》的时间,避免了双方对期间的争执。取消了对类似“按建筑面积计算价格”等实践中已不再适用的约定。
8缩水面积超标买方可退房
新版合同第十七条规定:差异值在±0.6%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下(含本数)的:面积超出的,超出的面积视为卖方无偿赠与;面积不足的,卖方应当双倍返还该不足部分的价金予买方(扣除0.6%的误差后)。
差异值在±3%以上(不含本数)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在10日内退还买方已付购房款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按本房地产总价款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买方不解除本合同的,依照本款第(二)项方式执行。专家认为,该条是对房地产发展商最严厉的合同约定,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巨大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