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昨天,江苏河南广东三省的人民法院分别对江苏“3·29”京沪高速公路重大液氯泄漏、河南太平矿难和广东大兴矿难3起危险物品肇事、重大责任事故及相关渎职犯罪案件进行了宣判。27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2005年3月29日,被告人康兆永、王刚因使用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超载运输液氯而翻车,造成“3·29”京沪高速公路重大液氯泄漏事故,致29人氯气中毒死亡,456人中毒住院治疗,1867人门诊留治,10500名村民被迫疏散转移,近9000头家畜、家禽死亡,20000余亩农作物绝收,大量树木、鱼塘及村民的食用粮、家用电器受污染,累计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康兆永、王刚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2004年10月20日,河南太平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48名矿工死亡、35名矿工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35.7万元。2005年9月18日河南省新密市法院一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贾江华、景永振、彭向军、付相庄有期徒刑7年、6年、4年、3年。一审宣判后,4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大兴煤矿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广东省政府严令全省煤矿停产整顿期间,组织120多名矿工(已超出煤矿允许的设计人数)下井作业。最终引发了透水事故,造成井下123名矿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00多万元,属于企业严重违法违规造成的特大恶性透水事故。梅州市安监局原局长王卓雄、原副局长李振模,兴宁市国土局原副局长李振权等16名被告人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有期徒刑6年。(田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