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昨天,记者从全省法院少年法庭工作会议经验交流会上了解到,为弥补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处以重刑或极刑后,由于被告人及家庭无赔偿能力,致使被害人方“人财两空”的尴尬,全市法院系统制定出台了《青岛市刑事案件被害人生活困难救助实施办法》及附件,《办法》实施一年来,市中院共对28起刑事案件的36名被害人家庭实施困难救助。
被害人补偿难以保证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大幅度上升,法院总结发现,未成年被害人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由于诸多因素影响,许多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及家庭经济利益得不到切实保障的情况比较普遍,特别是中院审理的一些严暴力犯罪的未成年被害人,因被告无力赔偿,致使被害人的救治费用以及家庭生活陷入困境。为此,2004年11月份,市中院在“救急不救贫”、“个别救助”、“一次性给付”的原则下,争取了市委政法委的支持后,与市财政局协商,制定出台了《青岛市刑事案件被害人生活困难救助实施办法》及附件。
划分三档一年救助65万
未成年被告人张某抢劫犯罪后,致被害人罗某成植物人,罗某家人花费50多万元救治,因为张某为未成年被告人,无任何赔偿能力,加上家庭贫困,根本无法支付高额赔偿。法院了解了这个情况后,决定启动救助程序,由办案人将2万元救助金送到了被害人家里,并将被害人家庭情况介绍给当地政府,请求给予照顾。
据了解,救助金主要针对市中院一审判处的重大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困难家庭,救助金额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次为3000元至1万元,第二档次为1万至2万元,第三档次为2万元至3万元。《办法》实施一年多的时间,共对28起刑事案件的36名被害人家庭实施了困难救助,共发放救助金64.8万元。目前,此项制度已扩展到全部刑事案件。(于顺曾宪权)
据悉,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法制比较完备的发达国家对刑事暴力犯罪被害人实行的一种国家补偿救助制度,由于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建立此制度的条件,因此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建立青岛市刑事案件被害人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可以缓解部分被害人因得不到赔偿而强烈要求重判被告人的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