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3·29”液氯泄漏事故案一审审理终结
本网淮安3月8日电 余增明 宋峰记者蒋德去年3月29日发生在京沪高速公路江苏淮安境内的液氯泄漏事故案,今天上午分别由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终结。 7名被告分别被判处三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29日,被告人康兆永、王刚因使用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超载运输液氯而翻车,造成“3·29”京沪高速公路重大液氯泄漏事故,致29人氯气中毒死亡,456人中毒住院治疗,1867人门诊留治,10500名村民被迫疏散转移,近9000头家畜、家禽死亡,20000余亩农作物绝收,大量树木鱼塘、村民的食用粮、家用电器受污染,累计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对肇事驾驶员、液氯运输企业负责人、液氯销售企业负责人等7名责任人康兆永、王刚、郜忠伟、荣宗太、朱平书、刘超、马建国以危险物品肇事罪提起公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康兆永、王刚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马建国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朱平书、刘超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郜忠伟有期徒刑四年、荣宗太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