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梅州矿难责任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
本网北京3月8日讯记者倪晓记者今天在最高人民法院获悉,2004年10月20日发生的郑州太平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责任人贾江华、景永振、彭向军、付相庄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年、四年、三年。
2005年9月18日,河南省新密市法院一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贾江华、景永振、彭向军、付相庄有期徒刑七年、六年、四年、三年。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均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同时披露: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梅县人民法院、梅江区人民法院日前分别对广东梅州矿难相关渎职犯罪案件进行了宣判。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梅县人民法院、梅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分别对被告人赖新泉(广东省兴宁市安监局原副局长)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对被告人曾锡良(广东省兴宁市煤炭局原副局长)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对被告人陈桂浪(广东省兴宁市煤炭局原副局长)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被告人李振权(广东省兴宁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对矿难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的其他12名国家机关原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