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记者刘戈)记者昨日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都将被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介绍,近段时期以来,总局频繁接到一些地区的要求,希望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据了解,部分单位近年来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具体包括: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
这些个人收入到底需不需要纳税呢?国家税务总局澄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凡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方法是: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