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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白云区的刘硕被乞丐纠缠,脚被乞丐抱住,他踢了乞丐几脚,结果乞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昨日,贵阳市中院一审宣判,刘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刘硕1969年生,初中文化,无业,住贵阳市白云区铝兴路。
法院认定,2005年5月17日14时30分许,刘硕在途经贵阳市飞行街时,被害人(无名氏)向他乞讨,刘硕不予理会。当被害人不断对他进行纠缠时,刘硕顿生恼怒,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用脚踢被害人头部等处,将被害人打倒在地后逃匿。路人报警后,被害人随后被派出所民警送医院抢救,10天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该无名男子系因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7月28日,公安人员在二戈寨将刘硕抓获归案。
庭上,目击证人证实,当日下午,一个大约五六十岁的老乞丐向一过路的男子要钱,该男子正在打电话,等打完电话就用脚踢乞丐腹部,待乞丐倒地后又用脚踩乞丐的头。在庭上,刘硕辩称,自己没有想故意伤害被害人,只用脚踢其胸部,没有用脚踢被害人头部。
最后,市中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刘硕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责任,且刘硕伤害被害人的目的,亦是为了摆脱被害人的纠缠,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决刘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