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杨柳
2月25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将被审议。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速,每两月召开一次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一件件关乎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或提上议程,或顺利通过:行政许可法通过,物权法草案四番审议……
“法”,在人们交谈议事中多了起来,媒体与“法”有关的报道多了起来,这似乎“自然而然”形成的舆论场,实际上是法律在我国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中影响力日益彰显的折射。 依法治国,依法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些践行中的理念,标志着整个国家的进步、整个民族的进步。中国广大民众对“依法治国”表现出了强烈的追求和信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初步形成
伴着2006年新年钟声,新的一批法律法规正式实施:中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法律《公务员法》,调整公务员范围,改革职务级别制度,明确职位聘任制;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800元提高为1600元;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一人公司”纳入公司法……。新的法律不断颁布实施,其带来的影响渗透到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
据权威机构提供的资料,1979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通过现行有效法律210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75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6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目前,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在一次法制讲座中介绍说,法律体系指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相互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杨景宇曾担任过国务院法制办主任。他说,我国的法律体系划可以分为七个门类: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有法律专家提出了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标志:第一,涵盖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或法律门类)应当齐全;第二,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应当制定出来;第三,以法律为主干,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制定出来与之配套。
从九届全国人大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在注重新创立法律的同时,加大了修改现有法律工作的力度。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更是提出,在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的基础上,重点提高立法质量。吴邦国委员长指出了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应处理好的三个关系:一是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二是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三是正确处理法律的稳定性与改革过程中变动性的关系。
全国人大有关负责人介绍,2006年全国人大将继续加强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的立法工作,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这反映出立法工作的方向,也意味着科学发展观将会在立法工作中起统领作用。
政府走向“依法执政”
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到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从行政体制改革到科技、卫生、文化体制改革,从“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到以人为本、依法行政。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副主任卓泽渊教授说,近几年来,以立法作为龙头的法治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我们党的依法执政和我国政府的依法行政的发展。
2002年12月4日,履新不到一个月的胡锦涛总书记就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发表讲话强调: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和宪法权威,切实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这对于推动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团结奋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一年的12月26日,新一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又把宪法确定为学习内容,昭示着执政党坚定不移地走“依法治国”的决心。
在此之前闭幕的党的十六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章修正案》,其中增写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明确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强调要坚持这三者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不断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向前进。这表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对自己选择的政治发展道路充满信心,表明了全党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树立依法执政意识,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形成了制度规范。
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问题,作出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卓泽渊教授说,正是这一决定,把依法执政作为我们党执政五十五年的成功经验加以总结,提出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并把提高全党的依法执政能力作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此之前的2004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宣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2004年7月1日,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行政许可法》开始实施。《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一系列制度、措施,不仅是对行政许可本身的规范和重大改革,也是对整个政府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因此被称为“政府自身建设的革命”。
《行政许可法》实施一周年后,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用一组数据展现了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成果:“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58个国务院部门,共清理行政许可项目25797项,取消8666项,调整1841项。”
此外,各地各部门还通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开放档案馆、建立和完善政府网站等方式,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的透明度。截至2005年8月,已有14个省、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有4个省和较大的市制定了政务公开的规章。
党和国家的政策、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通过法律的形式来体现,还表现在《反分裂国家法》的制定和通过。2005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高票赞成、零票反对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反分裂国家法》一方面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第一次将宪法中的有关原则具体化,另一方面又把党和国家的政策主张与各项政策法规提升到法律的高度。这部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表明我对台政策已基本形成了由国家根本大法、对台基本方针、基本法律、领导人重要宣示与具体的政策法规共同组成的完整体系,构建出一个层次齐全、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架构,标志着我对台工作已进入“依法反独”、依法推动两岸各项交流的新阶段。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释放法律能量
在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之后,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又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被突出强调。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任进教授说,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我国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善于运用法律的权利义务机制,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具有标志性意义,也是四次修宪中修改内容最多的一次,不仅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写进了根本大法,同时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等内容加进了共和国宪法,以人为本的理念得到了神圣彰显。
卓泽渊教授谈到,近年来我国在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方面的立法是特别引人注目的。这些法律的制定和修订都有力地推动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管理的进步。在市场经济方面,我国制定了《信托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安全生产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急需的重要法律;修订了《合资经营企业法》、《商标法》等亟待修订的法律。在社会管理方面制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职业病防治法》等,修订了《传染病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框架中,物权法是一部“定纷止争,促进物尽其用”的关键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四次审议。物权法草案从研究起草到现在已历时十几年,期间除审议外,召开了上百次各种规模的座谈会。2005年7月还将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任进教授认为,近几年,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注重发挥法治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把立法的重点放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法律上,不仅在立法程序上认真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将事关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体现出了程序正义,而且使制定的法律体现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和意志,特别是绝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如审议制定《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修改《公司法》、《个人所得税法》等。
改革即“变法”
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在此之前,全国已经有28个省、市、自治区免征农业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项决定更是将免征农业税的改革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任进教授介绍说,改革通常被称为“变法”,其含义是对现有法律中阻碍改革、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除,并且把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及时地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我国社会转型和变革的条件下,法的制定、修改、补充经常是先进行探索试验,取得经验,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大体定型化之后再制定法律。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曾指出,总结立法与改革的经验,正确的态度应是:首先,立法要体现中央关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决策;其次,立法要着重把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改革成果、改革经验肯定下来;改革经验尚不充分的,如果迫切需要立法,那就先把改革的原则确定下来,并为进一步改革留下余地;最后,如果实践证明现行法律、法规的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成为改革的障碍,那就及时经过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任进教授认为,按照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体系的要求,仍需要加强经济立法,这就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不断完善有关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法律。去年以来有关规范资本市场,夯实股市基础的政策法律法规可以说是有节奏地推出,特别是2006年初新的《公司法》、《证券法》开始实施。有媒体认为,修改版的两法出场的最大意义是中国资本市场依法治市的时代来临。
在与国际接轨中坚守国家利益
至上原则
2005年2月,日本公布2005年紫菜全球进口配额方案,取消了对进口紫菜原产国的限制,这标志着中国紫菜产品自2005年起可以进入日本市场。鉴于此,商务部决定终止对日本紫菜进口管理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其后不到一个月,《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正式实施,《规则》进一步提高与WTO等多边规则的一致性,加大了对申请人利益的保护力度,为国内企业提供了一种新的解决贸易壁垒的法律手段。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符合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必然变成一种全球性的法律制度。近几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我国既坚持法律与国际接轨,同时也注重使用以法律为武器维护国家利益。
专家介绍,从国际法对国家发生效力的条件或依据的角度,国际法规则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不以国家的同意为其有效前提的规则的国际法;另一类则属须经国家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才对其产生约束力的规则,通过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表现出来。
加入WTO对我国的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门类产生巨大影响是近年少有的。对照WTO规则与我国的承诺,修改我国有关的经济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是加入WTO的重要条件,也是成员国的首要义务。早在加入WTO前修改的《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中,许多重要的修改体现了对WTO规则的遵循。加入WTO后,全国人大通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的修正案,对不符合WTO有关协议的外汇收支平衡要求、原材料等尽先在中国购买要求以及产品出口要求进行了修改。
同时,我国也注意制定并完善符合WTO规则的防止国内产业损害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入WTO后,根据WTO规则和我国的承诺,我国进口关税水平逐步降低,许可证、配额等逐步减少或取消,一些限制外国产品或服务进入的措施及有关外汇平衡、国产化比例的规定也相应废除和修改。为了有效地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稳定外汇储备,我国抓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出台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行政法规。
法律不仅在经济领域维护国家利益,在反腐败国际合作中也发挥巨大作用。商务部的一份调查表明,近几年来我国外逃官员数量大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但目前被遣返并追回财产的只占很少比例。鉴于腐败对国际社会的稳定与安全造成的严重威胁,危害可持续发展和法治,国际社会自20世纪90年代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以加强在反腐败领域的国际法律合作。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曾担任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反腐败的国际合作”议题中方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储槐植教授透露,人大常委会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中国将构建一个国际反腐败的合作网络。对于通过国际司法协助,捉拿外逃贪官和收回带到国外的非法资金将发挥很大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