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9日电《瞭望》周刊刊载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的文章指出,为了规范编制行为,保障规划的科学性,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规划编制条例》,对规划编制的前期准备工作及其酝酿、起草、衔接、论证、批准、公布和修订等各个环节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目前,编制条例已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
文章称,“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正是按照上述条例的要求开展的,而此前中国已经编制的十个五年计划,大多是按惯例编制。
中国的规划体系分为国家规划、省级规划、市县级三级规划和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四类。目前国家、省、市县三级都在编制的“十一五”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国家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提出,国务院发展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省市县各级总体规划分别由对应的各级人民政府发展规划部门具体负责编制。
对幅员辽阔、区域发展不平衡、地区性差异大的中国而言,做好各级各类规划的衔接协调,是保障各级各类规划相互协调形成合力的关键。
2005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对于规划编制过程中的问题,特别是各级各类规划的衔接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各级各类规划要与相关的规划衔接,下一级规划要与上一级规划衔接,区域规划、专项规划要与总体规划衔接,相关规划之间要相互衔接,同级规划相互协调,城市规划、土地规划也要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
“十一五”规划在制定过程中,引入了向社会公开招标进行专项研究和专家论证机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规划制定的广泛参与性和科学性。
但规划的制定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如专家委员会的产生可以更为开放,征集意见建议的渠道可以更广泛;决策过程可以公开,如把涉及具体部门或地区的规划部分决策过程公开,以便进一步听证论证等。
更进一步来看,虽然在“十一五”规划的编制过程中的一些措施体现了行政公开的原则,但这些措施大都依据会议决定和惯例,缺乏法定依据,不具有规范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对于规划编制过程中的问题如中央与地方规范的衔接工作作了规定,但这种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比较低,同时具有临时的性质,与规划在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不相符合。
据了解,《规划编制条例》已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国务院发改委及其有关部门也在积极推动这一行政法规的出台,而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有必要在立法时机成熟后尽快制定《规划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