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沈阳3月8日电辽宁省沈阳市一摄影家拍摄的3个胶卷被一图片制作公司在冲洗时不慎冲坏,这名摄影家把图片制作公司告上法庭。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进行终审判决,摄影家被造成的损失不仅仅限于3个被冲坏胶卷的价值,图片制作公司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赔偿摄影家精神抚慰金5000元。
2002年12月18日,曾某在沈阳丽枫影像图片制作有限公司冲洗了3个柯达胶卷,但因对方的错误导致胶卷被冲坏,一组十分重要的摄影图片资料丧失殆尽。
曾某认为,图片制作公司的错误给自己造成了不可弥补的精神痛苦和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曾某起诉到沈河区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智力劳动成果108幅摄影照片的损失费3.1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沈河区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被告的过错致使原告的作品永久性不可再现,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被告同时也应赔偿原告适当的精神抚慰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智力劳动成果108幅摄影照片损失费3.1万元之主张,因原告所冲洗的胶卷是尚未成型的作品,价值无法确定,原告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于是,法院判决沈阳丽枫影像图片制作有限公司退还曾某胶卷冲洗费30元,赔偿曾某所冲洗的同种型号的柯达胶卷3个(或赔偿原告所冲洗的同种型号胶卷价格的人民币),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记者范春生(大连日报)[编辑: 杨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