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昌平)“我是在为单位的庆典活动搬运酒水时被打的,应该算是工伤。”大兴居民张某如是说。张某的工伤要求被单位拒绝,今天上午,他在大兴法院把单位推上了被告席。
去年9月30日晚,某印务公司举行厂庆活动,厂庆中要组织全体人员自带酒水到饭店聚会。 聚会后,印务公司经理安排张某和同事李某把剩余的酒水搬到车上。在下楼时,李某与他人因磕碰发生口角,到楼下装车时,突然跑来一伙人对李某进行殴打,张某见状前去阻拦,也被殴打致伤。同事们立即把张某送到天坛医院,医院为张某进行了两次开颅手术,公司支付了医疗费5.8万元后,不再支付费用。目前,张某仍在治疗中,尚需医疗费、二次手术费12万元。
张某认为,明明是在为单位干活时受的伤,怎么能不算工伤呢?于是他申诉到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治疗费用,但仲裁委裁决驳回了他的申诉请求,他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12万元。
印务公司不认为张某的情形属工伤。该公司代理人辩称,公司对张某的伤害没有责任,因为张某受伤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发生的,不属于工伤事故,而是刑事案件,张某的伤害应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依法由犯罪行为人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