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房山法院审结一起因为买车票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令售票员李某赔偿乘客荷某医疗费等损失188元。
2004年11月的一天,荷某带孩子上了一辆小公共汽车,并买了两张票。后有乘客说售票员李某是乱收费,小孩应该买半票才对。
而李某则坚持按孩子的身高应当买全票。两人为此言语不合厮打起来。李某中指被咬伤,而荷某也掉了一颗牙。荷某于是把李某及客运服务中心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有过错,均应承担各自相应的民事责任,客运中心不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