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虎毒不食子”。杀人杀红了眼的邓锦堂在杀了岳母和妻子后,又将其女儿活活勒死,再砍伤三名无辜村民。昨天下午,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公开宣判,判处故意杀人犯邓锦堂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邓锦堂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2005年4月1日晚,邓锦堂与妻子和女儿一起去岳母黄某家。次日凌晨零时许,邓锦堂因要带走与自己发生矛盾的妻子,从而与岳母黄某发生争执后恼羞成怒,冲到厨房操起两把菜刀欲砍黄某,妻子见状上前阻止,邓锦堂不顾,持菜刀向二人头部、手部等部位猛砍了数十刀,致两人倒地,黄某当场死亡。接着,邓锦堂又向倒在地上的妻子颈部割了一刀,致妻子喉管断裂,当场死亡。
杀人后,邓锦堂准备将女儿抱回家,但女儿在现场看到母亲等人的死状后受惊吓而啼哭,邓锦堂即将女儿抱回睡房床上,用一条挂蚊帐的尼龙绳将女儿活活勒死。次日上午7时许,邓锦堂携刀窜到古镇蔡某家中,想伤害与其有隙的蔡某。因蔡不在家中,邓锦堂遂持菜刀向蔡某的母亲和妻子头部、手部猛砍数刀,邓锦堂仍不罢休,又对蔡某年仅四岁的儿子的头部猛砍数刀,致其受伤倒地,然后携刀到古镇派出所自首。蔡家三人送医院抢救后脱险。
2005年8月9日,中山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中山市检察院首次对公诉案件提出量刑建议,认为邓锦堂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鉴于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建议法院对邓锦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中山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锦堂无视国法,用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杀人,致3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李朝涛通讯员 李志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