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记者 杨傲多
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设置听证程序。致公党中央在全国政协会议上提出的提案认为,这不仅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且对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也遇到了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这份提案指出;首先,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可能导致行政效率的下降,以及行政成本的上升。其次,听证程序需要解决听证申请人的代表性和陈述的真实性问题。防止有些申请人滥用陈述权,将个人利益上升为集体利益,甚至将个人利益置于集体利益之上的现象。再者,听证申请人的范围界定较为困难,而且对于听证申请人的人数达到多少比例时,行政机关才负有组织听证义务等问题,缺乏相应规定。
致公党中央建议:
合理区分行政许可影响程序。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凡适用前置听证程序的,均是对行政相对人有较大影响的行政行为。因此,进行行政许可的听证,要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行政实践,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合理划分,明确行政许可对社会的影响程序,避免因举行听证而降低行政效率。
正确选任代表,充分体现民意。可采用固定代表制、指定代表制与选任代表制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听证申请人的代表,保证听政程序顺利进行。通过采取灵活的代表制度,有效解决听证申请人的代表性问题,以充分体现民意,处理好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之间的矛盾。
广泛征求意见,加强法制宣传。征询意见是举行听证的重要辅助手段,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科学分析是举行听证的前提条件。故应通过无记名投票、发放征询意见表、召开专题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同时,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利用媒体、电脑网络等现代化传播手段,努力使群众了解听证,并踊跃参与到听证中来,逐步形成先听证后许可的社会认知,大力弘扬法治精神。
加大政府政务公开力度,确保听证与许可的对应性。有关行政机关,一是应及时公告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便于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二是举行听证后,对能够决定的事项要尽快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告知听证申请人;三是对无权最终决定的事项一般不予听证,确需听证的,应将有关情况同时公告。通过上述措施,提高行政许可的预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促进听证行为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听证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做好解释工作,维护听政制度的权威性。对于听证会上的焦点问题和主要分歧意见,决策机关在决策后应作出明确解释,说明决策过程中采纳某些意见拒绝其他意见的理由,这样有助于树立和维护听证制度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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