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为医患纠纷号脉
建议对医师责任保险制度立法
医患纠纷日益增多
医师执业风险凸现
赔偿标准千差万别
卫生立法相对滞后
两会焦点
黄辉 本网记者 李青
采访时间:3月9日中午12时20分至13时20分
采访地点:北京金台饭店辽宁代表团驻地
采访人物:全国人大代表、沈阳二○四医院院长董令贻
“要想富、做手术,做完手术告大夫,一夜之间万元户。 ”医院里流传的这句顺口溜,传递着这么一种信息:有些人因为制造医患纠纷,从中大发了一笔;而医师因手术失误、输液差错等行为引发的“真纠纷”,让医院备受煎熬。近年来,医患纠纷已呈逐年上升趋势,成为当前困扰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的社会焦点和热点问题。
如何有效解决医患纠纷,也成为整个社会和政府极为关注并亟待解决的课题。
3月9日上午,记者得知参加“两会”的董令贻代表手头有一剂解决医患纠纷的“良方”,即建议对医师责任保险制度立法。于是记者马上前去采访。
记者:目前医患纠纷处于一种什么样的状况?
董令贻:前不久,某医院为一车祸病人实施手术,谁知,家属认为手术失败,今后很有可能会给患者生活带来不便。于是,医患双方进行“谈判”,医院无法满足病人的要求,病人家属便大打出手,把该院的一位副院长脸部打破。
据中国医师协会对114家医院进行调查,近3年平均每家医院发生医疗纠纷66起,发生打砸医院事件5.42件,打伤医师5人;平均每起医疗纠纷赔付金额为10.81万元,单起医疗纠纷最高赔付金额已经超过百万元。2000年湖北省发生一起龙凤胎脑瘫患儿诉医院护理不负责案,医院被判赔286万元,更是令国内所有的医院和医务人员震惊。
这些年来,医患纠纷明显增加,医生执业风险越来越高,已成为困扰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领导的难题。这一方面说明患者的法律意识提高了,知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反映卫生立法相对滞后,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相关的法律来应对医患纠纷带来的矛盾。
记者:从某种角度上说,医患双方都是医疗过失行为的受害者。如何能使医患双方的权利得到切实保护,同时又使医师的执业风险得到合理的转移和化解?
董令贻:建立医师责任保险制度不失为一个切实可行的好办法。
记者:请具体解释一下。
董令贻:简单地说,就是出现医患纠纷后,由保险公司出面解决,打个不恰当的比方,也就像保险公司理赔交通事故一样,由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参与医疗纠纷调解。在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均有类似的制度,并已发展到了较为完善的程度。
记者:据了解,最近沈阳市医师协会对全市医疗机构六千多名医师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结果表明,98%的医师希望尽快建立医师责任保险制度,让广大医师从医患纠纷的困境中走出来,那么建立医师责任保险制度究竟有什么好处?
董令贻:建立医师责任保险制度,起码有三大好处:首先,能使医师在实施医疗行为过程中尽到最大注意义务及对患者的告知义务,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其次,可促使医师放手开展医疗和科研工作,也有利于医院对患者的治疗。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部分倒置规定和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使医院和医师感到执业风险加大,缺乏安全保障。为降低风险,一些医院和医师无奈地选择自我消极保护:能保守治疗的就不做手术,必须手术的,尽量选用安全度高的传统手术方法,避免用风险大的新技术,尽管后者的疗效可能优于前者,这既不利于对患者的治疗,也制约了新疗法、新技术的应用。
再者,它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的权益。目前的现实是,处于医患纠纷中弱势一方的患者处境堪怜,走上起诉或上访路的不在少数,而最后解决实际问题的却不多见。建立医师责任保险制度,投入医保后,一旦发生纠纷,保险机构通过作为第三方的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构参与调解,其处理意见往往容易为患者所接受,患者也可以依法申请赔偿。
记者:那具体如何操作呢?
董令贻:对医师责任保险制度强制立法,不失为有效解决医患纠纷的一条捷径。立法中应确立强制保险制度与民事赔偿相结合原则,在法律上建立医疗过失责任承担的社会化转移途径,就是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购买保险,拒不执行的不予开业。这点可借鉴国外(如美国)的做法,即医师在取得执业证书的同时,必须强制购买“医师责任保险”,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医生个人不再承担经济赔付责任,患者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二是在法律上明确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医师责任保险”的主体应当是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医师证书的医师。
至于具体操作,可考察和研究一个与我国国情最为接近的制度为蓝本,同时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医师保险制度”。同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研,确定一个切实可行的保费金额和相应的赔付比例,从技术上这是不难操作的,当然制度的设计要合理,要平衡保险公司、医院、患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否则这项制度就有可能半途夭折。
前不久,沈阳市医师协会就和中国人保沈阳分公司合作推出了全国第一个“医师责任保险”方案,既考虑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与风险,又建立起保费低、赔偿高的模式,非常值得推广。
短评
缓解医患纠纷之痛
郭振纲
近年来,围绕医患纠纷的争议不断。纠纷中,尽管医方能找出种种开脱理由,但患方大多认定责任在医方。而患方动不动即提出高额经济赔偿又往往令一些医生在以后救治病人过程中给自己“留条后路”,宁愿采取保守救治。而这无疑与大多数患者的期望有相当距离,也模糊了医疗界救死扶伤的要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无疑是一个进步,但是,鉴定专家来源于各个医院的格局依旧,鉴定机构和医院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依然存在,鉴定经费主要来源于医疗机构赞助的状况没有改变,鉴定结论模棱两可的现象依然没有多大改观。
我们注意到,无论何种纠纷,消费者以个人的力量往往难以抗衡一个行业的势力。现实中,医疗纠纷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医疗技术问题,涉及医护人员技术水平及责任心问题,涉及医患信息不对称等多种因素。从法律法规上给医疗事故纠纷一个尽可能明确的说法,分清责任,给受害方必要的赔偿,让责任方承担必要的责任,这无疑是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利、缓和医患矛盾、平衡医患关系所必不可少的制度依托。(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