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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看点:亲朋好友聚会,少不了要找个馆子撮一顿,但有时往往就遇上意想不到的麻烦。比如,离座点菜时衣服丢了,就餐中孩子被烫伤了,餐厅地滑摔倒受伤了,停在餐厅门口的车被损坏了……市民碰到这些问题时,究竟餐厅有没有责任?本期法官说法,本报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推出“消费纠纷——就餐篇”专题,记者请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宋刚给予说法。
官司攻略之一丢失财物时……
[重点提示]就餐过程中,遭遇财物被盗的事儿不少见,所以餐厅一般都会在显眼位置写上“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字样。如果顾客财物丢失,餐厅真能免责吗?还有,现在许多人开车去饭店,尽管在餐厅服务员协助下停车,但就餐过程中车被损毁,餐厅需要负责吗?
[案情]去年1月1日晚7时许,王女士身穿一件黑色貂皮大衣(价值7800元)与朋友到大东区某餐厅吃饭。她将貂皮大衣放在椅子上便去选酒水,当回到餐桌边时发现大衣被盗。王女士认为,餐厅服务员与保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丢失衣服负责;而餐厅则表示,貂皮大衣属贵重物品,应由客人自己妥善保管,在明知大衣无人看管的情况下,王女士仍离座,由此造成损失应由其本人承担。双方争执不下,王女士将餐厅告上法庭。
[法官说法]王某就餐的地方为酒店就餐大厅,系公共开放空间,人员成分复杂,就餐人员随身物品应由个人妥善保管。发生衣物丢失系属消费者重大过失,衣物自管不当所致,与餐厅提供的服务活动无因果关系,此损害后果应由消费者自行承担。餐厅既未与王某订立衣物保管合同,又无法定保管责任,故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消费者对商家尽安全保障注意义务的要求不能太高。王某的大衣被顺手牵羊偷走的情形,对商家来说防范难度很大。而且,在公共场所需妥善保管自己的衣物乃公民应具备的基本常识,所以就餐时财物保管责任主要还在顾客自己。
另外,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前来就餐停车时有餐厅工作人员对车给予引导,顾客不要以为这是餐厅为其看管车辆。餐厅工作人员实际上只是尽了疏导义务,而不是看管义务。如果车辆发生损毁或者车内物品丢失,餐厅没有赔偿责任。不过如果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注:顾客交了停车费),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时,餐厅工作人员在明知的情况下不予制止,则餐厅就要负责。
官司攻略之二意外烫伤时……
[重点提示]就餐过程中,如果被上菜的服务员烫伤,餐厅要负责任吗?还有,被临座顾客打仗中误伤,餐厅要负责任吗?
[案情]2003年10月,贾某为庆祝生日在皇姑区某酒店订餐。就餐中,贾某7岁的儿子吃完饭,兴奋地跑到其他地方玩耍,却在一个转弯处与传菜的服务员相撞。菜盘上一大碗热汤泼洒在孩子头部、肩部,小孩被严重烫伤。孩子受伤应由谁负责?贾某与酒店产生了争执。贾某认为孩子在酒店里玩耍,行为不违法,主观更无过错,被烫伤了酒店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酒店则认为,7岁儿童系无行为能力人,贾某就餐过程中应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尽安全注意的义务。酒店不同意赔偿贾某孩子的损失。
[法官说法]贾某孩子被烫伤,餐厅并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比如对其劝阻。另外,服务人员自身亦有过错——其本应小心自己的服务行为,并注意观察儿童的动向,防止发生危险,但服务人员并未小心操作和密切关注,所以餐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贾某孩子系年仅7岁的未成年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认知、辨识、判断能力低于成年人,因此家长应起到监护责任。家长应当知晓饭店内有火、热、烫等可能伤及小孩的地方,但对于孩子在就餐期间的活动未予以必要的看护,没有履行好监护责任,也有过错,应负次要责任。经法院调解,酒店承担了主要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由于餐厅有给消费者提供安全就餐服务的义务,所以服务人员在服务时要格外小心。比如在倒茶水时要注意必要的提醒,上菜时要打声招呼,“小心别烫了”等,尽力避免意外发生。如果因其所提供的服务存在明显缺陷,因此产生的民事损害后果将由餐厅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消费者在公共场所被第三人侵权,经营者应否承担责任?法官认为,发生在公众场所的治安案件一般都是突发事件。若发生打斗,保安和餐厅的工作人员是很难防范和及时有效制止的;只要餐厅在合理范围限度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就不应当承担责任。当然,如果说打斗就发生在保安或工作人员眼皮底下,且他们有能力、有时间制止却仍视而不见的话,餐厅就有一定责任了。对于发生在餐厅的打人事件,餐厅有责任及时报警并配合警方工作,在警察到来前滞留打人者,最终由打人者对受伤的消费者给予赔偿。
官司攻略之三摔倒受伤时……
[重点提示]因为地滑摔倒受伤,餐厅有责任吗?如果就完餐下楼时不小心踩在一个果皮上摔破了头,餐厅能带顾客去看病吗?
[案情]2002年8月1日晚,中央电视台《夕阳红》栏目的女主持人沈旭华和朋友们相约在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吃饭。当大家落座正要点菜之际,沈旭华的手机响起,即边接电话边走出包间,来到了包间斜对门的消防通道门旁,后不幸坠落楼下身亡。原告家属认为,沈旭华坠楼身亡是由被告使用不合规范的工程且没有在危险地段设置警示标志而造成的,因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官说法]本案是一件典型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沈旭华作为消费者进入被告的餐厅就餐,餐厅对沈旭华的人身、财产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服务,其中就包括设施设备的安全无危险。但是被告对本应预见对消费者人身构成危害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沈旭华坠落死亡,存在过错,构成设施设备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应当对沈旭华坠楼身亡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最后判令被告赔偿38万余元。
[法官提醒]只要是发生在就餐过程中,因餐厅设施设备出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伤害的,餐厅都要担责——法律规定,经营者必须善尽安全保障义务,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提供保障,对经营场地存在的危险或者潜在危险负有消除和警示的义务。这就要求餐厅平时做好保洁工作,在湿滑等危险地方设置防滑垫及必要的提示牌等。如果餐厅没做到,消费者受到此类伤害,应当理直气壮地请求法院判决经营者予以赔偿。本报记者周贤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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