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王鑫 程兴菡实习记者杜雯)昨日,成都市中院对“5·21”特大绑架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以绑架罪、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阚彤彤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2万元;被告人林兵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22万元。 另一被告人严瀚也以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8万。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5月下旬,阚彤彤、林兵伙同王某(另处)、张某(另处)共谋绑架。他们准备了脚镣、手铐、封口胶、铁笼等。2005年5月21日凌晨,四人驾驶一辆富康车外出,当他们发现一辆黑色新款宝马飞驰而过,立刻尾随,并故意撞向宝马车尾部。李某下车要求赔偿,他们将李某骗到了慢车道上。之后,三人对他一阵殴打,强行将李某推上富康车,带到事先租下的房屋,并关进铁笼。当天下午,四人打电话向李的家人索要200万元赎金,并从李某随身携带的2张信用卡中取走现金16.9万余元,在商场刷卡消费4万余元。当得知李某的家人已报警后,他们将李某释放。
法院还查明,2000年3月,阚彤彤、林兵等人将一不存在的“公司”挂靠西安一医药公司。以该医药公司的名义,用空头支票在几个医药经营单位骗走价值60多万元的药品。
法院认为,阚彤彤、林兵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李某,构成绑架罪。另外,阚彤彤、林兵、严瀚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大量药品,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但由于在绑架后,他们主动将被害人释放,减小了危害后果,所以依法从轻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