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医疗事故纠纷处理近年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昨日,在本报的“市民热线”,医疗事故纠纷也成为读者咨询的热点、敏感话题。
家住望城县的李先生说,他母亲因感冒发烧住进医院,医生给她用了几种抗生素,没有做相关测试。 用药后,他母亲很快出现严重腹泻。医生了解情况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还继续使用那几种抗生素,导致患者生命垂危。后来李先生坚持要求转院,才幸免出现意外。为此,李先生想找那个医院讨说法,但医院不给任何解释,认为医生的治疗方案没有问题。李先生不知道应该如何处理。
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有三大途径:协商、行政处理和诉讼。在患者与医院之间无法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纠纷时,患者可以采取另外两种方式:一是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二是向医疗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诉讼不需要以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结果为前提。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医疗事故的处理中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非强制性的,是医学会根据争议双方共同委托或卫生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委托而做出的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重要证据之一,但不是必需的证据。
如果医患双方能协商解决纠纷的,双方可以不委托医学会作医疗事故鉴定。如果医患双方认为需要根据医疗事故鉴定作为协商依据,医患双方可以共同委托医学会作出鉴定。
在诉讼中患方可以申请法院委托医学会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是对鉴定结果不服而申请法院重新鉴定的,患方还可以委托法院作法医鉴定。不论哪种鉴定,都只是法院判案时的证据之一,这个证据是否被采纳,还要法官认定。 |